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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 |||||
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交[1997]469号 厅航运管理局,省交通设计院,各市(地)交通局(委): 根据交通部交基发[1997]246号文发布的《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和《疏浚工程船舶艘班定额》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浙交[1992]127号文印发的《疏浚工程概预算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厅工程定额站联系。 附件: 2. 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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