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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评标办法的思考           ★★★★★ 【字体:
对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评标办法的思考

摘 要:本文对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评标办法做进一步的思考,分析传统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利弊,探讨与论证新兴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在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活动中不断摸索和实践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维护了其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实现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利润最大化,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具体表现,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在农村公路建设乃至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都值得广泛的推广。
关键词: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随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的加大,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因此如何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三大控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公路施工招投标制已比较成熟,并得到了稳步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做好三大控制的前提。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对其评标办法做进一步的思考,分析了传统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利弊,并且探讨与论证了新兴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

一、对几个概念的解释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条件(A),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而条件(B),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2、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制定工程合理造价,编制招标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售,经对报名响应的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后,对合格投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3、工程量清单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量清单格式等”。工程量清单指招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者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

4、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就在于:尽快的回收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和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尽多的创收,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工程单价,提高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通过合同计量允许的变更和工程索赔,增加创收。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运用在一方面可以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对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分析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它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可以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再次,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后,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

    当然,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也有其局限性。第一、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第二、投标人要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第三、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对于农村公路建设而言,实施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过高

    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这要求勘察和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十分细致周到,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变得没有意义。而事实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重,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其相关文件的审批等等,时间都非常紧张,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审批都很难对工程量核实到位。

2、专家评标时间过于仓促

    农村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鉴于自身客观原因,往往几个甚至十几个项目一并评标。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通常每个工程项目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5个。据作者调查,每次工程项目的评标时间约为三天至四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而从省厅专家库随机抽取、临时通知专家的评标规定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所以就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紧

    作为决定投标人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这是因为:1)在目前工程招标中,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2)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在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为了追赶最佳的施工季节,完成年度计划任务,业主在规范允许条件下尽可能的压缩招投标工作时间,所谓欲速则不达,仓促之中总会有考虑得不尽如人意之处,部分工程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仍发补遗书,而投标人为了能在可能中标后保证施工的最佳季节,对此未提任何异议。这就使得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更加紧张。

4、外部环境还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鉴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客观原因,此方法可操作性不强。

5、对不平衡报价防范难度大

    部分投标人出于自身需要,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为了避免不平衡报价问题,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加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有关条款,如: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水平偏离过多时,将被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扣分甚至被判作废标等。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因为其建设规模较小且均为技术一般的分项工程,可以探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标底清单的单价或总价作为中标后的合同价格,可以防范投标人因不平衡报价带来的损失。于是,这就引出了我们对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摸索。

三、对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探讨与论证

    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组织两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合理造价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可以妥善的解决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完全防范不平衡报价给业主带来的损失。

1、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特点

    我们认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将业主制订的合理造价作标底公布,作为投标人必须接收的唯一报价,从而达到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的目的;(2)简化了资格审查程序,将资格预审合并到技术商务标评审当中,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审查确认投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和条件;(3)对技术商务标实行定性评审,不采用量化打分,即只采用通过或不通过的定性方式,确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公开抽取或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给所有合格投标人以平等的中标机会,维护公平竞争。

2、对五点注意事项的解释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因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暴露出其缺陷后应运而生的新办法,所以在运用中有以下五点注意事项需要解释。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合同估算额在1200万元以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具体控制规模)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这对于农村公路建设这是非常适用的。

    (2)应在上级部门指定的省级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售招标文件,接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的报名。接收投标人的报名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少于8个,则招标人应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这样可以从源头上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3)招标人应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由招标人组织两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述的工程合理价。这是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的基础。

    (4)招标文件中应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合理造价以及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操作程序。潜在投标人经过论证后再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即代表其认可招标文件所列工程合理价,根据《合同法》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参加投标则形成要约。

    (5)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定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

3、对三个问题的澄清

    新生的事物总要历经不断的论证和实践才被人们认知和接受。起初会有人认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不是法定的评标办法,有违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精神,因此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澄清一下。

    (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01年7月5日发布的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价方法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据前文所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规定招标人在指定的省级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少于8个才招标、至少有3个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才进入抽取程序等等,这都完全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虽然是地区政府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的一种创新和实验(湖南郴州市率先在28个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进行试点),但这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相比,当时的统计结果认为:“每个工程招投标流程和时间缩短80%、经费开支节约60%左右,没有出现一起群众投诉和举报,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湖南省交通厅和监察厅联合发文(湘交监字[2005]174号)于2005年5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这完全符合规定中“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条例。

    (3)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计政策[2001]140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通知》的第五(四)条规定: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农村公路建设是技术要求不高、施工标准在行业范围内比较统一、施工难度不大、资金相对确定、工期较短、造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型工程,在评标活动中经过评标专家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能进入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各方面能力均可达到招标人要求。所以,最后在特定的投标人中,采取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赋予了所有选中的投标人以均等的机会,维护了投标过程中最后阶段的公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明招暗定”等腐败行为。这与上述文件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

四、结束语

    任何一种制度或方法既然能够产生和存在,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其可行性需要理论上的论证,其操作程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有其固有的优点,但在农村公路建设等建设规模较小、技术一般的中小型项目中不但不能发挥其优势,所暴露出的问题反映其反而成为工程建设的约束。在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活动中不断摸索和实践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维护了其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实现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利润最大化,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具体表现,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在农村公路建设乃至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都值得广泛的推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
[2]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人民交通出版社
[3]雷俊卿.合同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

    黄 辉  (永州市交通局,湖南 永州  42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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