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测绘单位。一般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找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  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本会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本会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部门。本会办事机构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由国家测绘局任命;聘用人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 存入有关基金会的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11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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