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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字体:
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

(三)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

(四)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该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

(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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