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招标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生产厂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部分主要产品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并同时取得提供相关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设备的独立法人。(注: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供涵盖所有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原件,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备查 。如未按时提供原件或经核实伪造业绩证明文件者,按废标处理) ②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所代理产品需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必须提供设备制造商的代理授权书;制造商不得同时授权两个及以上的代理商参加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同一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得代理两个及以上品牌设备提交两份投标文件。(注: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代理授权书原件,如未按时递交原件的的将视同无,不通过初步评审。) ③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生产厂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提供经审计的2011年财务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