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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部管理办法

经营部管理制度(草案)
一、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LJ九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中交三公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LJ九标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3.职责
3.1 项目经理随中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经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批准签订。
3.2项目经营部负责各类合同的管理和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2.2负责对合同专用章(项目公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发放;
  3.2.3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经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档案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2.5负责项目部分包合同的洽谈;
  3.2.6 负责监督、检查各作业队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3.2.7 负责项目部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3.2.8 参与项目部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2.9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3 物资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3.4项目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4.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4.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
  3.4.3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主体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项目部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项目合同小组讨论同意。项目合同小组由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和办公室主任及经营部部长组成。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项目部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中交三公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内容
   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中交三公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采购合同)的内容
    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4.3.2.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标段仓库或本项目部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4.3.2.6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7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2.8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2.9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承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2.9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4.4.1.1合同洽谈前,经营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1.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经营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4.4.1.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确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应将合同文本报项目经营部备案。
  4.4.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物资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合同小组会审后,由项目经理批准签订,物资部签订,经营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4.4.3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经营部预审,然后报项目经理批准,由项目经理批准签订,经营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经营部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项目部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项目部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项目经理部、经营部审定后,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项目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经营部门或项目部领导。
  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经营部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项目部及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项目部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项目部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项目部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项目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项目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6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经营部,由经营部拟定处理意思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决定。
  7.3项目部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经营部,由经营部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项目部实行二级合同管理,经营部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合同管理;物资部、财务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8.2项目部的合同专用章专由经营部部长管理,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项目部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经营部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经营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经营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经营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经营部同意,由经营部统一编号受控。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经营部保管。经营部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工程各部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经营部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经营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经营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综合办档案室存档保存。
三、计量管理办法(对下)
1.编制依据
1.1根据业主下发的《计量管理办法》以及三公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计量管理办法。
1.2计量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经理部根据承发包合同向施工队进行拨款、结算的依据,亦是考核各施工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成本和经济核算的基本依据。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三公局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LJ九合同项目经理部对参建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施工队执行该合同。项目经理部通过计量来确认工程任务的完成。
2.基本规定
2.1 项目经理部经营部是计量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2.2计量应依据双方签定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规定,对各协作单位和施工队按实际完成的经检验确认达到设计质量标准的工程量给予计量价款。
2.3工程项目应依据下列资料,每月及时对各协作单位和施工队进行计量:
2.3.1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及其附表《工程劳务承包单价表》、《补充协议》和施工队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件、纪要等。
2.3.2项目经理部下发的月、季度、年度施工计划和相关资料。
2.3.3经项目经理部批准且双方确认的技术交底书。
2.3.4按照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经过现场验收已完工、资料齐备且质量合格的经工区主管工程师签认,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内工程数量。
2.3.5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已完成并符合质量要求的变更设计、增减工程数量。
2.3.6工程质量合格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3.计量的程序
3.1计量分阶段办理,月验工计价和竣工末次验工清算制度。
3.1.1每月23日前各施工队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工程劳务承包单价表所工程列项目如实填写《月工程计量数量申报表》,并报项目经理部经营部。
3.1.2由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及总工、工程、安质、试验、经营、财务、物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现场主管工程师组成计量小组,每月24-25日对各施工队上报的已完工程进行现场实物验工。
3.1.3 计量范围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根据每月已完成并经签认的实物工作量进行计量,超出清单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总工和经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计量。
3.2依据现场验工资料,计量小组例会研究审核,并确认合格工程数量,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经营部门将计量小组审核会签的已完工程量,下发各工区,由工区下发给各协作单位和施工队。
3.3各协作单位和施工队根据计量小组审核会签的已完工程量(原件附在计价表后)和合同单价按分工点编制计量表,并经工区主管工程师、各协作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审核,并由项目经理部计量小组签认,报项目经理部经理审查批准后,对下计价,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
3.4 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建立计量统计台帐,进行施工统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5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及计量小组与各施工队进行现场盘点,逐项检查验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后,与协作单位和施工队进行工程结算,其程序和办法同月计量,各种表格按照月计量表格将月改为竣工即可。
4.计量规则
4.1对下计量的已完合格工程量必须经现场实测或估测,并与施工图数量进行分析比较。
4.2 对下计量,无论合同内的或合同外的已完工程量,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计量程序”进行。
4.3项目经理部对施工队的各次计量必须依据合同规定,按已完工程量给予计价,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计价总额预留与业主扣留同等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待业主返还后,如其施工段落无质量问题,经质检工程师签署意见,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后如数不计息地返还。
4.3.1质量保证金从每期验工计价中,以当期应支付给协作单位(或施工队)工程结算款的10%扣留;在业主根据有关条款将保留金退还给项目部后,项目部在30天内将保留金(不含利息)退还给协作单位(或施工队)。
4.3.2质量保证金由项目部财务部专项管理。
4.4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进行对下计量:
4.4.1双方没有正式签定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4.4.2因施工单位错误所增加的工程量;
4.4.3施工队计价申请单的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单价与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不符的;
4.4.4工程质量不合格,虽已返工,但没按本办法规定的计量程序重新进行复验的;
4.4.5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或自行改变施工方法增加的工程量的;
4.4.6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认者;
4.4.7合同外拟向业主进行工程索赔的款项,没有业主正式批复和单位审查批准的;
4.4.8计价申请单没有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签证的;
4.4.9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安装工程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以及材料没有试验合格单的;
4.4.10倒手转包或由无证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4.4.11无论合同内、合同外计价,凡业主没有批复和本办法规定不允许计价的,均不准计价和成本挂帐。
4.5计量报表要求。
4.5.1为了实现建设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提高计量报表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计量报表必须采用微机操作,书面打印。
4.5.2所有验工计价表格必须采用项目部指定的格式,各表格附后。
4.5.3份数:项目经理部二份。
4.5.4装订要求:为便于装订和保管,验工计价所用表格附件采用A4横印。
5附则
5.1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中交三公局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LJ九合同目经理部经营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附件:(+86合同管理软件对下计量系统提供)
5.2.1月工程计量数量申报表;
5.2.2计量报表封面;
5.2.3合同内对下计量表;
5.2.4合同外对下计量表;
四、结算、支付控制程序
1、目的:
结算工作是项目部工作重心之一,日常工作应围绕这一重心展开,以利于成本核算与控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所有分包工程结算付款。
3、职责
3.1 项目负责人:主持结算终审工作,负责分承包结算初审结果确认。
3.2经营部门:归口管理本程序,负责分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建立分包结算明细台帐与合同台帐相比较,有增减变化的,要分析变化原因并附说明。
3.3工程技术、质检部门:负责分承包方结算的初审,并负责项目变更资料的确认,负责分承包方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文明、配合的验证,并提出结算意见。
3.4物资供应部门:结算过程中负责提供分承包方领用材料(分类)统计表(月报、年报及汇总表),提交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于劳务分包领用材料必需进行核算,超过定额用量的由分包方承担,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3.5财务部门:负责税金、质保金、保证金、水电费、材料款及其它等等款项的扣除计算及付款。建立分包付款明细台帐,与结算明细台帐,合同台帐比较控制付款金额。
3.6结算评审小组:负责结算谈判、审核工作。
3.6.1由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3.6.2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并相对稳定。
3.6.3结算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会签评审,会议评审适用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
3.6.4评审时应针对分承包方可能提出异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并制定有关原则供相关部门进行操作。
3.6.5评审结束后,若分承包方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结算小组应与其进行谈判协商,直至达成共识。
3.7控制原则
3.7.1严格执行分承包合同的规定。
3.7.2审核时各部门应互相沟通,熟悉审核过程中的有关审核意见。
3.7.3 以业主审核工程量价款为基础。
4、结算程序(见流程图)
4.1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方向项目部提交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合同文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期评审合格证;甲供材料的领料单、退库单;变更项目须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变更资料.。
4.2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初审,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4.3项目部经营部复审,填写工程款结算单;
4.4结算评审小组评审
4.5项目经理签字生效;
4.6工程款结算单送交财务部。
4.7无材料领用单的按甲方实购量视为全部领用,无退库单的按领用单数量视为全部领用,按此进行限额领料核算;无质量鉴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期评审合格证的扣除该项价格。结算基础资料必须两人以上签字有效。
5、进度款
5.1分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项目部经营、技术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以业主审核量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付, 15日内审核完毕,由项目经营部门填写付款凭证,经相关部门会签无误后,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5日内送交财务部门,扣除有关款项后作为价款支付依据。在业主方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酌情支付分包方生活费,此生活费至工程款到位后在支付分包进度款时相应抵扣。
5.2项目财务部于3日核实分包工程预付款情况,扣除项目各部门对分包的罚款(罚款单由项目各部门向项目财务部提供),并统一汇总。分包方开具正式发票后,财务开好委托银行付款凭证付款。
5.3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为依据,并参考分包付款明细台帐、结算明细台帐(无结算按预估价款),严格控制付款金额发生避免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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