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日讯 (驻福州记者 杨文 林芹)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会议决议,决定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18日在福州召开,会期8天。
表决还通过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赔偿比例细化《办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轻微违法教育为主
《办法》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获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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