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前缴费的,按统缴10个月优惠计征
本报讯 记者林翎,通讯员李庆林、罗蓉晖报道:昨天,广州市2008年度公路规费和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号牌摩托车及手扶拖拉机养路费开征。
据悉,在12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前办理2008年全年缴费的,按统缴10个月计征。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费。明年1月4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市区号牌摩托车养路费,需要办理报废的可按月缴纳。逾期缴费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对已经缴纳2007年度公路规费的,在2008年4月10前,无论统缴、月缴一律免滞纳金,滞纳金从2008年4月11日起计算;超过2008年4月10日缴纳2008年全年度公路规费,或支票汇款到账日期超过2008年4月10日的,按12个月计征。
据了解,车主凭行驶证或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可在广州市任一联网的征稽所、车籍中心办理正常缴费业务。现各征稽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收取现金的业务,车主缴费可以选择刷卡、刷存折、自动扣款邮寄票据、支票汇款、登录网上征稽所WWW.GDYLF.ORG网上转账邮寄票据、拨打邮政局11185客服热线电话委托邮局代交等缴费付款方式。
记者还了解到,原设于广大路上的外商公路规费征稽所已于12月3日撤销,以后外商车辆缴交公路规费可到市内任一征稽所交费。
(编辑:R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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