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花法宣) 2007年7月22日上午,广清高速海布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云南籍大货车与一辆广东江门籍的小轿车发生猛烈碰撞,并导致两车燃烧,小轿车司机和3名女乘客共4人当场死亡。记者昨天获悉,肇事司机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两车燃烧4人当场烧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沐某驾驶一辆重厢式货车沿广清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经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鉴定时速为115.13公里,该路段的限速为110公里),至广清高速公路北行30.4公里处时,遇被害人欧阳某(儿子)驾驶的小客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母亲)、陈某某(儿媳)、欧阳某某(孙女)在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由于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其驾驶的重厢式货车车头撞上被害人驾驶的小客车尾部,撞后并将小客车向前推行107米始停下,结果两车起火燃烧,造成被害人欧阳某、陈某、陈某某、欧阳某某4人当场烧死,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承担全责要赔105万
说到事故的原因,他交待称“当时我没有见到前面的车,所以我没有刹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也不清楚是怎样撞上前面的车的。撞了之后我就见到那辆车着火了。我跳车之后,火烧得很厉害,但我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为我的电话在车上,所以没有打电话报警。我也想救火,但找不到灭火器。发生车祸之前我的车离前面的车有多远我不知道,我没有见到那辆车。”
“造成事故的主要一点是我精神不集中,我认为自己应该负直接责任。”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清高速两车相撞起火燃烧,造成一家4口人当场烧死、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肇事司机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半,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5万余元,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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