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厦门同安区在建的林瑶公路修到和同丙公路交会处,需要挖开同丙公路先铺设排污管道。由于挖开的路面没有完全平复,一名骑摩托车的少女小娟载着母亲路过时受到颠簸,母亲从车后座摔下受伤,后来不治身亡。死者家人将厦门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谁该为事故负责?昨日,本案在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起诉的被告多达5家,原告分别诉称:林瑶公路排污管道施工建设方同安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当承担施工监督责任;厦门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是施工管理方,应承担管理之责;厦门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厦门市公路局同安分局是被挖开的同丙公路的路产路权所有人,也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厦门怡露工程有限公司是同丙路的维护人,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家属向5被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高达47万余元。
24日开庭审理时,5家被告均答辩称不应当对事故负责。同安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表示,施工的林瑶路不在管委会的辖区之内。
厦门路桥投总称,排污管道工程委托给地山市政施工后,成立有施工指挥部,还委托了施工监理方,对施工安全已经尽到督促管理责任。对于路面还是有坑洼,路桥投总表示,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导致亲人死亡。路桥投总提供了某施工监理咨询公司出具的一份《监理说明书》,原告代理人认为这并非监理报告,而且出具的时间是2008年2月19日,离事发时间已经长达5个月。
地山市政受厦门路桥委托负责施工,也表示原告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地山市政另外出具了施工日志,证明其隔几天就去修复施工路面。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恰恰证明事发地屡次修复也没有完全修好。
公路局同安分局称,事发地属于施工路段,未移交给公路管理部门,事故应由投资方、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强行驾车通过的原告自担责任。
怡露工程有限公司称,事故发生时段,其并非同丙公路的维护方,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当天下午,厦门路桥投总和地山市政愿意调解,但其他三被告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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