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任务,提升我省城乡绿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意见》(赣发[2008]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考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为重点,注重各地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成效。
2.激励为主的原则。考核的目的是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行奖优罚劣。
3.年度考核与工程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1年,还将对设区市以及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内容
(一)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1.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造林面积核实率,林木成活率,造林合格率。
2.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
3.经营管护情况。主要检查造林经营主体落实情况,林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2011年工程验收内容。
1.全省森林覆盖率是否达到63%,各地是否达到赣府厅字[2006]65号文下达的覆盖率目标。
2.全省设区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否分别达到40%和35%,绿地率是否分别达到36%和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否达到10平方米。
3.全省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是否达到15%,绿地率是否达到10%。
4.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乡村是否全面绿化,已实施土地整理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是否全面完成林网建设。
5.已建和新建高速公路、铁路绿化率是否达到85%以上,国省道干线绿化率是否达到80%,县乡公路绿化率是否达到80%,江河渠道绿化率是否达到60%,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是否达到35%以上,重要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设市以上城市可视范围内矿山是否全面实现复绿。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均采用县级自查与省市核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规划、查图表、实地检查、访农户等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每年9月,各县(市、区)按照考核验收细则要求对辖区乡(镇、场)上报的本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全查成果”(包括验收图、验收卡、汇总表)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将所辖县(市、区)的“全查成果”进行汇总后,加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章报省人民政府。
(二)省市核查。每年10月,省政府组织设区市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核查。省市核查采取县县必到,每县抽取20%的乡(镇、场)数进行全查。
(三)工程验收。2011年9-10月省政府组织开展工程验收。
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自行组织检查,2011年统一由省政府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考核成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年一通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排名,每年对全省考核前20名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先进县(市、区),全省考核最后3名的县(市、区)政府须向省政府写出书面说明。未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国家和省级所有林业项目审批。
(二)根据年度林木成活率检查情况,次年省财政给予专项奖励。林木成活率达到40%以上的,省财政按各县(市、区)所负担20%部分的苗木费给予成活率同比例奖励;林木成活率40%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2011年,经工程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达标县(市、区)称号,同时对设区市府所在地绿化前3名(表彰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绿化前15名、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前100名、农村自然村绿化前500名、基础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和矿山等绿化前100名的进行表彰奖励。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县(市、区)全省通报批评。
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全部达标的设区市,由省政府授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先进市称号。对造林绿化成绩突出的省直等部门,由省政府授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先进单位称号。
(四)2011年工程验收后,对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县级领导干部,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省、市、县(市、区)林业、财政、交通、建设、铁路、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造林企业和大户,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江西省绿化奖章。全省先进个人和绿化奖章各表彰300名,具体名额分配和评选条件另行制定。对授予江西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先进个人和江西省绿化奖章的同志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奖励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的,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对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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