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利用承揽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取“信息费”,同时还用国家资产偿付房租、水电费。昨悉,经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48岁的国企干部何某因10年前犯下的受贿罪、贪污罪获刑5年。受贿款5万元上缴国库,贪污款1.9万余元发回原单位。
2007年7月间,武汉铁路检察机关在办理另一起案件时发现何某有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嫌疑,经过立案侦查,当月19日,武汉铁路检察院干警将时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何某带回武汉,同年8月1日,武汉铁路检察院决定对何某实施逮捕。
何某原为中铁十二局工作人员,1994年从该局离岗分出后,被中铁建中南办事处聘任为广东项目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协调中南办在广东省内各工程项目部与业主的关系及对外承揽工程。
手上进出的工程多,何某自然成了不少项目部的“红人”。法院查明,1997年2月,中南办罗定铁路项目部项目长田某为感谢何某的“支持”,特差人送去人民币5万元。
此外,何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租赁房屋自住,每月租金高达7000元。1999年7月,何某用中南办的工程款支付了当年2月至6月的房租和水电费人民币1.9万余元,该款并未提交中南办审核批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被聘任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侵吞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财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记者蒲哲 通讯员侯波)
TAG: 荆楚网-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