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杜海 通讯员 刘晓春 实习生 李漫)昨日,记者从巫山县检察院获悉,行贿“重庆第一贪”250万的彭文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承诺给好处费接工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彭文奎向时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的晏大彬提出承揽公路工程,并承诺给好处费。晏大彬向时任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的李露太、徐涛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致使彭文奎挂靠其他建筑单位,先后承建了巫山县当阳镇至九湖坪路基新建工程一期工程、巫山县X001刘家垭至官阳公路改扩建工程、巫山县小风口至梨子坪公路改扩建工程、巫山县铜鼓镇至红椿乡公路改扩建工程。
还向交通局副局长行贿
被告人彭文奎在承建工程期间,为了感谢晏大彬、李露太、徐涛的关照,先后6次给晏大彬行贿共计250万元,分2次给李露太行贿共计20万元,分6次给徐涛行贿共计11万元。
2006年1月,被告人彭文奎为了与时任巫山县移民局局长的龚安林搞好关系,以便承接移民工程,以给龚安林孩子送“压岁钱”的名义,到龚安林家中送给龚安林现金5000元。2007年2月,彭文奎挂靠的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获得了巫山县移民局下属工程管理中心发包的巫山县工业路高切坡治理工程。被告人彭文奎在承建工程期间,为了感谢巫山县移民局局长龚安林的关照,2007年3月至9月分3次给龚安林行贿共计60万元。
自首认罪获得轻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文奎为了能够顺利承接到巫山县交通局和移民局所属工程项目,以及在承建工程期间得到时任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副局长李露太、徐涛和龚安林的关照,多次给晏大彬送现金共计250万元、给李露太送现金共计20万元、给徐涛送现金共计11万元、给龚安林送现金共计60.5万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彭文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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