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必须先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必须每月直接发到他们手里,若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堵路,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施工企业也将被逐出河南公路建筑市场。
今年我省有10多条高速开工,涉及的农民工数量会在100万人以上。昨日,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我省首个《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农民工“要工资难”问题。
□今报记者 张雅平 实习生 刘江雪
用工企业必须预存工资保证金
资金是否到位,是决定农民工工资能否按时发放的关键。规定指出,高速项目开工后,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规定,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将从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存入指定账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5%作为工程款保障金,其余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
凡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公司根据公示情况和支付凭证,动用保障金先行垫付;如果企业发工资需要动用保障金支付的,要在下一次工程计量支付时,扣除双倍金额存入保障金账户。
工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的工资,必须直接发到本人手里,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
根据规定,我省高速公路承包项目施工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劳动者考勤记录等内容,并按规定每月进行结算、公示。
凡通过其他中介或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由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相应的补偿支付义务。
此外,项目公司要设立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用电话,并在各施工标段项目部驻地公示,及时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工资造成上访堵路追究责任
规定还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堵路堵站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评选当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对不实行月结算、月支付和月公示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参与招投标、逐出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等处罚。 (相关评论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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