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建华
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副县长,被指控受贿20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庭审中,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均称,被告曾遭办案机关逼供,但这一说法未能得到查证。
文春和原系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副县长,今年4月2日,被临沧市检察院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指控犯受贿罪逮捕,并于7月24日提起公诉。8月20日,该案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8年间,文春和利用担任双江自治县交通局局长、副县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先后收取李某、杨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文春和本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根据他们说法:文春和先前有罪的供述,是在检察机关逼供的情形下才作出的。
法院则认为,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是根据线索,对被告人文春和进行谈话、传唤、监视居住直到刑事拘留,这些过程均依法进行。而且证人李某、杨某的相关笔录均由文春和本人审阅后签字按印认可,而且李某、杨某的证言和文春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所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院予以确认。对本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文春和庭审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拒不退赃,无认罪悔罪表现,认定其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文春和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不服判决,该案已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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