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43号文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从43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PPP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2013年中国PPP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1278亿美元,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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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谓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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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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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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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PP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PPP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PPP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运营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PPP分散了部分风险。PPP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2、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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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PP模式应当如何改进?
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趋利避害,以尽可能发挥PPP模式的优势至关重要。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在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附录:国家体育场PPP项目案例
国家体育场工程总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313900万元。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承担开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和足球比赛等重要赛事,奥运会后可举办特殊重大赛事、各类常规赛事以及文艺演出和商业展示会等非竞赛项目。因用途多样,有非常好的盈利预期,为采用PPP模式创造了条件。
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3.20% 资金 研报]集团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组成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2003年8月9日,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签署《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协议,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融资、建设工作。项目竣工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国家体育场赛会运营、维护工作,待运营期满将国家体育场移交给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根据特许权协议的相关要求,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仅为1040元/平方米,而相邻地段商业用地地价高达10000元/平方米,项目土地价格非常低廉。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8.154亿元参与项目,且对该笔资金不要求回报。为方便体育场的建设和运营,北京市政府提供施工场地附近区域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为方便体育场建设和运营的帮助。
在奥运会测试赛和正式比赛期间,北京奥组委向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场地费用,而专用于奥运会开闭幕式但赛后不再使用的特殊装置所有费用,由北京市政府承担。在特许经营期内,限制北京市市区北部区域新建体育馆或扩建已有体育馆,如确有需要新建体育馆,北京市将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协商,并按特许权协议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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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引用 hbtylgx (2015-5-07 10:55:04, 评分: 0 )
删除 hbtylgx (2015-5-07 10:54:32, 评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