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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建设咨询业及对我国启示            【字体:
日本的建设咨询业及对我国启示

  日本的建设业是以发包人(业主)——承包人(施工者)的两者关系(甲乙关系)为基本关系,发包方、承包方分别拥有各自的工程师,发包方拥有的工程师有英美型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实施的一系列业务的能力,咨询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业务合作者、专业技术提供者,以就业主业务的一部分接受委托的形式分担。这就日本建设咨询业的特点所在。而英美型是以业主——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三者关系(工程关系)为基本。

  一、有关建设咨询的地位和资格制度

  1、建设咨询的地位

  公共工程(政府工程)建设咨询采购是指对建设省直辖土木工程的调查、计划及设计业务进行外包,其主要内容如下:

  (1)外包时,原则上缔结委托合同。

  (2)设计等业务的委托费用从“测量及实施费”或“调查费”中支出。

  (3)缔结委托合同的方式原则上为随意合同。

  (4)预算价格的积算由直接人工费、诸经费、技术经费、直接费构成,直接人工费是以基准日人工费为基本额,诸经费为直接人工费的70%左右,技术报酬为(直接人工费+诸经费)的20%左右,另外,其他经费相当于直接经费为实际算得费用。

  (5)设计业务的委托人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设计工程的投标。

  2、登记制度

  (1)政府工程建设咨询登记制度日本实行政府工程建设咨询登记制度,咨询公司在表1所示的18个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有效期间为5年,各个登记部门通过咨询公司提交的各种财务报表和有关工程师的咨询等文件,进行登记受理。此外,期满后希望继续进行建设咨询业时,可以允许登记更新。

  3.资格制度资格制度指从事建设咨询的专业人士必须取得一定的资格,其内容包括:

  (1)技术士(类似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咨询经理(Registered Civi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Manager)

  (3)1级、2级土木施工管理技士表1 建设省建设咨询登记部门1、河川、防沙及海岸部门10、造园部门2、港湾及空港部门11、都市计划及地方计划部门3、电力土木部门12、地质部门4、道路部门13、土质及基础部门5、铁道部门14、钢结构及混凝土部门6、上水道及工业用水道部门15、隧道部门7、下水道部门16、施工计划及积算部门8、农业土木部门17、建设环境部门9、森林土木部门18、建设机构部门二、有关咨询业招投标、合同的各种制度1、招投标制度有关日本国家及政府机关的公共工程的设计、咨询业务采购方式按下述原则决定:

  ·发包都对于其职员在技术上或业务实施上不相适应的设计、咨询业务进行对外发包。

  ·发包者无论从外部的个人、企业或研究会、协会等任何人接受设计、咨询业务时,须手续透明,同时支付适当的相应报酬。

  其建设咨询招投标类型包括:

  (1)指名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指发包者事先对希望参加竞争者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业者名册,在各个工程发包之前,从名册中选择被认为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条件要求、地理条件等指明标准有资格业者,进行指名,并进行投标的合同方式。

  (2)随意合同随意合同指发包者参考业务特性,将随意选定的特定者作为合同方的合同方式。

  (3)技术提案方式(Proposal方式)

  土木工程的调查、设计等业务,特别是技术要求高的业务或不适合价格竞争的业务,选择适合于此的合同,要求各公司提供技术提案书,与最适合者签订合同的投标方式。此为随意合同方式的一种,并从建设咨询业务特性来考虑的方式。

  2、报酬制度

  建设咨询业务的积算方式有定额积算方式和日额方式,一般对调查、设计业务用定额积算方式,对于施工监理业务适用于日额方式。作为日本积算方式的主流的建设省方式以“设计业务等积算基准”为依据。该基准不但适用于建设省发包的土木工程设计业务,而且适合于农林水产、运输等其他省厅及都道府县、市街村等所有公共工程。

  3、责任赔偿制度

  建设咨询合同中预期发生的损害主要为债务不履行损害,及在合同履行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对由于债务不履行(包括缺陷责任不完全履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的保险形式有债权人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为处置来自债权人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而将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等。

  由于建设咨询设计对象物多为公共工程,如出现设计等缺陷,该公共工程破损时往往成为社会问题。

  咨询公司的缺陷责任只有在工程完成后才能发现。即使在原因不明、过失轻微的情况下也要追究从工程移交后2—3年的缺陷责任。根据情况预测追究竣工后的缺陷责任的情况,及需要采取的何种风险回避对策。同设计阶段咨询服务的酬金相比,作为服务对象的土木结构物在施工中所需资金非常之高,故有必要实施保险制度。

  三、日本建设咨询业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及管理模式的引入,建设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并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但在建设咨询领域仍然有待进一步制度化,尤其对于各级政府工程。

  1、加强政府工程建设咨询业务的透明性政府工程一般都是财政拨款的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在其建设设计单位、监理及其他咨询公司的选择上有必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选择模式,加强政府工程咨询业务采购的透明度,以使我国有限的资金得以有效合理的利用。

  2、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赔偿制度,在建设咨询领域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担保制度,以避免由于咨询公司的违约而对业主造成的损失,政府工程尤为如此,有必要将其制度化、法规化。

  3、取消咨询业(设计、监理)按级取费,建设咨询业取费标准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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