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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子界定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成本的意见和方法 | |||||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筑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地区开始与国际惯例衔接,实施最低价中标原则。保证这一原则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规则,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本文试就界定投标人成本的意义、依据及其方法谈一点个人意见。 科学合理地界定施工投标人成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界定投标人成本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中标的条件,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标。 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低价中标的原则,同时也规定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投标人的成本。该条例第48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其次,界定投标人成本是保证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现实需要。 以深圳为例,自实行低价中标原则,采用新的评标定标办法以来,总体情况良好。据统计,今年1到6月的274项招标工程中,其投标价格相对标平均下浮13.7 9%。其中房屋工程下浮10.4%,业内人士认为,这一降价幅度是合理的,表明深圳的建筑市场的投标竞争还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也不能否认,确实有一部分工程的投标价格偏低,少数投标人根据不计成本,盲目降价。如有的房屋工程的降价幅度超过30%,土方工程的降价幅度达50%。 为了遏止过度的价格竞争,主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严格专家评审程序,加大商务标的评审力度。对于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作为废标处理。上半年共有84项工程的164份标书经过专家评审程序,被淘汰出局。 在专家评审标书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难题。目前主要是依靠专家的经验判断。由于这种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有人提出质疑。也有部分投标人利用成本的不确定性,将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牵强附会地说成是合理标价,给专家评标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 不仅《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l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规定说明,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而且也是各行各业普遍遵循的市场规则。 WTO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其《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方)认为: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投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该条款还规定了对某种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及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该条款所称的正常价值,其实质就是不得低于成本,甚至还应当有必要的利润。 第四,界定投标人成本问题的紧迫性。 前已述及,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科学地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难以保证招标投标目的的顺利实现。但是、科学合理地界定施工投标人的成本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难题,其困难之处在于: 1.和一般商品和劳务相比,建设工程投资额巨大,其建造过程具有单件性、技术复杂、专业分工协作和社会化程度高、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其建造成本的计算过程与方法本身就非常复杂。 2.在推选招标投标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具有先交易、后建造的特点,这与一般商品和劳务采用先生产、后出售有显著差别。反映在成本计算方面,在招标项目竣工之前,人们实际上只能够对招标项目建造成本进行预测,而这种预测常常不能准确地反映该项工程的实际成本。但是,一般商品和劳务则可以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对成本进行准确计量和核算。 3.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所称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由投标人的技术、管理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因此,人们不能用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或者同类型工程的成本去简单地推定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专家评估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断。应当说,由于专家一般都是本行业的资深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而且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由随机抽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紧密地结合特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评标,使评标有较强的针对性;专家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定的科学性;由于专家是随机抽取,实行封闭性管理,专家不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突出的问题是:专家评估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在确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成本的方法 为了克服目前由专家仅仅依靠自己知识和经验评估的局限性,我认为,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特别是引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以增加界定投标人成本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会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为了便于采集数据和计算,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也称产值利润率)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销售利润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其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由于利润是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标投标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可以引出一组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以下简称成本判定公式)的计算公式。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公式: 2.投标报价评价值的计算公式: 3.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的计算公式 4.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计算公式 5.实际成本水平的计算公式: 成本判定公式的应用及举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用本公式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2.基本公式C=P×Ql+A×Q2的含义为:专家评估与投标人上年度的的实际成本水平决定投标人的降价(让利)幅度。 3.最低投标报价必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C≥CO,CO取50—70分)的报价才认为报价不低于成本,否则视为低于成本。 4.投标报价评审得分(C)由两部分组成,即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和实际成本水平得分(A)组成。分别设置权重Q1,Q2。 5.投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商务标中对报价下浮的原因、组成、具体计算作出详细解释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评标专家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报价下浮因素,分别判断合理的下浮价格与不合理的下浮价格,以此打分(100≤Pn≤O),取平均值作为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 6.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利润)水平以其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捐益表)反映的产值利润率(或称销售利润率)指标计算。该指标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投标人的经营业绩。它与投标人过去施工业绩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7.企业的成本水平具有连续性,对投标工程的计划成本也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因而某个投标人的投标价相对标底下浮率不可能脱离其实际成本水平。鉴于这样的考虑,计算投标人的投标人报价下浮率和产值利润率的相对偏差值(A)非常有意义,可以此作为评判投票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重要依据。 8.计算公式中的CO、Q1、Q2由招标人根据取值范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现在进一步举例说明如下: 例1:(设CO一60,Q1—0.4,Q2一O.6) 例2:(设CO=60,Ql=O.4,Q2=O.6) 对成本判定公式有关问题的辩析 近期深圳市有关部门将上述成本判定公式印发至部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多数人对公式的基本思路和可行性予以肯定,但也有部分同志提出一些疑义。现就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个观点作一辨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与工程结算收入的一致性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施工招标的标底与工程结算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工程结算收入与标底存在差异,标底是按预算定额计算出来的,而工程结算收入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有降价的因素,因此不能用来加以比较。 ——不错,施工招标的标底与工程结算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价格的预期值,深圳特区招标条例将其定义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后者是投标人的的实际工程价款收入,两个概念的使用范围不同。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工程结算收入与标底确实存在差异,即由于降价的因素,工程结算收入可能比标底小。但是,二者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二者的计算依据和规则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不考虑竞争、现场设计变更等情况,应该是相等的。对于竞争条件下,标底与结算收入的差异,可以根据统计资料加以修正。如上年度价格的平均下降幅度为5 9/6,可以将投标人的工程结算收入除以95Z,以增加其可比性。实际上,在基期(如2001年)未实行低价中标原则的情况下,其差异并不明显;由于该数据主要用来作投标人之间的横向比较,修正与否,意义不大,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二)历史成本与现实成本、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的关系问题。 一种意见主伙,用投标人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来判定本年度的成本水平不够合理,去年的成本水平不一定就是今年的成本水平,因为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水平。此外,平均成本水平也不一定代表个别成本水平,在甲工程上赔本,在乙工程上赚钱也是常见现象。 ——历史成本与现实成本、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确实不可能完全相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因素否认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现实是历史延续,平均存在于个别之中,二者之间实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是考虑到二者之问的差异性,所以在设计公式时,专家针对特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技术、管理措施的评估仍然是重要因素,而不完全由上年度的财务指标决定;正是考虑了企业的技术与管理的进步,所以才有当降价幅度比上年度利润率高出50Z左右时,历史成本指标仍然可以得到及格分数。 应该指出,依据历史成本来推定现实成本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方法是相似的。评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企业过往的施工业绩。 (三)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与工程施工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现在施工企业是多种经营,其实现利润不一定是工程施工创造的。将其与施工招标工程比较,缺乏可比性。 ——一般而言,既然是施工企业,当然应该是以施工为主;财务报表(损益表)反映的数据,既有销售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也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采集数据,应该是投标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 (四)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这一公式本身是科学的,但目前施工企业的报表存在虚假问题,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成本水平。 ——目前企业的报表确实存在一定的水分,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也出现了安然等公司做假帐的丑闻。但是,不能因此就说企业的报表数字都是虚假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企业上报的所有数据中,财务报表数据相对比较准确,因为它是有关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数据,涉及到国家税收、股东和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利润报多了,要多交税;利润报少了,又影响股东和员工权益。因此,企业有一定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认可。还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联网交换数据,建立企业数据库等办法,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还应该指出,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具有普遍性,与成本判定公式没有必然联系。如申报企业资质等级,过去的施工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在数量、完成营业额、注册资本金等,都是企业上报的,也可能有水分,需要加以核实。但是,人们并没有因此认为,对施工企业评定资质等级,实施资质管理是不可行的。 (五)专家评估的随意性问题。 有同志认为目前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专家评分的随意性过大,缺乏科学性。 ——应该说,多数专家的素质是比较好的。专家素质的进一步提高,需要从严格把好入口关,加强培训教育和执法监督等多个环节着手。由过去完全依靠专家主观评估转变为依据一定的标准评分,并且将专家的评分与客观数据结合起来,形成判定公式,就是为了减少专家的主观随意性,增加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公式法与过去的专家评估法比较,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六)对经营状况差的企业的公平性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成本判定公式很不利于经营状况差特别是亏损企业参与投标竞争。因为如果企业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为“0”,该企业在某工程上的降价幅度也就是为“0”,因此,在价格竞争中就处于劣势地位。 ——应该说,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和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比较,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是正常现象。但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考虑到经营状况的企业的特殊情况,可以设定一个补充规则,如规定销售利润率在3%以下或者亏损企业可以在6—8%的下浮幅度内报价。此外,通过建立公式界定投标人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过度的价格竞争,这对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秩序是非常有利的。 作者单位: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 胡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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