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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标中影响价格市场化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 【字体:
工程招投标中影响价格市场化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摘要:市场和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在建筑市场,工程价格机制是建筑市场中最重要的机制,只有建立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的价格运行机制,才能使建筑市场领域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关键词:价格形成机制 影响因素 对策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的招标投标承包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加入WTO已成为现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工程价格的确定工作,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市场形成价格所需要的计价体系、游戏规则、要素环境还处于初始阶段,主要表现在:

1.计价体系不适应市场形成价格的形势要求。

    首先是计价的依据问题: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招标报价体系,一般是套用本部门、本地区的概预算定额进行计价的,由于预算定额是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的,所以决定了定额规定的成本价与企业成本价之间必有一定差距;定额基价和调整系数往往由于各类文件的相对滞后赶不上市场变化决定了投标报价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实际;定额技术标准的取定往往赶不上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决定了某些预算定额在技术上的局限性;定额的综合程度过高,决定了投标报价的表达方式过于笼统。由于定额与市场的脱节,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也就很难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投标报价要求。

    其次是工程费用的构成问题:一是本应列入成本的费用没有列入成本,如:人工费单价只考虑了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本应列入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没有列入人工工资单价,造成人工费单价的组成不全面,导致大部分地区的人工费单价偏低和亏损的情况;二是间接费按同一费率计取,造成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高低不一,不利于分工协作和专业化承包;三是定额单价的综合程度过高,普遍没有将实体性费用和措施性费用分开,不利于施工企业通过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始终以低成本战略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是计价的方法问题:尽管大多数的招标项目都提供了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但计算规则、工程量包含的内容因地区、部门甚至同一业主的两次招标的差异是存在的现实问题,从投标报价的运作情况看,投标单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到研究计算规则和计算工程量上,在某种程度上,投标单位本该着力于价格、信誉和实力的竞争变成了对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理解程度上的竞争。

2.招标规定和评标办法的游戏规则制约了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运行。

    首先是招标单位过分强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的作用,在评标细则中规定有效标的范围或最佳报价值;其次是有的招标文件指定定额进行报价,带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上述两方面其实质是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起了指挥棒的作用,投标单位为能中标挖空心思地猜测标底,投其所好,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降低成本去参与市场竞争上去,以致作出脱离市场实际的报价便成了一种无奈的选择,投标报价也不能反映投标单位的期望价格。其实质是业主的意愿决定了投标报价的最终走向,不符合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市场运行机制。

3.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的要素环境还很不健全。

    一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不够规范。一方面是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问题依然严重,另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联合围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方、行业保护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未形成;三是缺乏社会监督机制或形同虚设,一方面是评标定标过程中的长官意志没有有效约束,另一方面是部分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公正程度不清晰。上述种种现象直接阻碍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必要性

1.WTO规则对我国工程造价市场化提出要求

    WTO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和《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WTO规则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各国市场准入问题,通过GATS的6条原则和GPA的3条原则,要求各国以关税减让或承诺方式开放市场,这种市场准人将促使各国尽快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系统,并遵守国际经济合作活动规则,从此意义上说,我国加入WTO以后,受到最大冲击将是工程的计价、定价模式及方法。目前我国除国际承包工程和合资工程是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计算工程造价外,绝大部分是按国内的工程定额计价、定价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

    首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是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二是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扭曲或失灵;三是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统一的、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

    其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定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

三、建立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的价格运行机制的可能性

1.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为运行机制提供了法律保护。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建筑市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

2.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设为运行机制提供了物质条件,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了招标投标的质量,强化了市场的统一管理,这些条件为建立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的价格运行机制的运行成为可能。

3.对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政府、业主、企业已逐步认识到只有规范、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才能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为建立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的价格运行机制有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对策

1.继续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竞争的计价体系。

    首先是计价依据即采用什么定额计价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般是采用国家、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概预算定额体系进行计价的,预算定额体系(包括预算定额、价格、费用定额、调价规定)的作用一直是指令性的和强制性的。实际上,整个定额体系除了材料消耗的标准可以是普遍适用的以外,其他包括人工、机械消耗数量及其价格、费用定额、价差调整等都应是一种参考标准,不再应有强制效力,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再强调定额特别是起重要作用的价格的指令性作用显然已不合适,也不符合价格法的要求。预算定额体系其作用也只能是政府、业主编制投资估算而已。要真正实现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就要培植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提高自主定价的能力。所以企业编制一套既有利润又有竞争力的企业投标定额便显得尤其重要。

    施工企业要在国家标准定额的基础上做好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增加以市场化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使投标价拥有独立的估价体系,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投标定额在整体水平上应反映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情况和科技成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应用程度;在组成上应体现工程实体性消耗、措施性消耗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表达形式要适应招标报价要求;制定与修订要体现时效性、与时俱进,始终体现企业的最新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只有建立以企业定额为依据、以工程成本为中心、企业自主定价、以企业个别成本为基础的报价参与竞争、市场形成价格的报价制度,才能顺应市场经济体制。
其次是理顺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一方面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核算办法将属于生产经营成本、福利性质和工资性质的费用全部引入成本,完善费用构成;另一方面是建立投标报价一工程成本+利润+税金的费用构成体系。

    第三是完善工程计价方法。一方面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广泛适用的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使投标企业从繁琐的工程量计算工作中解脱出来,在统一规则、同一量的同一起跑线上更多地从报价水平这个最能体现企业实力的环节让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是积极进行总价承包方式的探索,改变设计单位大包大揽全面设计的做法,在招标时将一些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项目,比如基坑围护、降水设计 、支架等交给投标单位进行设计并按合价包干报价,以施工单位的经验、技术能力参与竞争,同时业主应鼓励投标单位对招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以使业主工程投资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2.规范招标文件,完善评标办法,科学确定成本价、合理低价、中标价。

    (1)招标文件要有正确引导投标人报价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应包括: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工程量清单和计量规则。投标报价要求的内容应是在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提前下引导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应强行规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

    (2)淡化标底在招标中的作用,采用无标底招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随着招标改革中评标定标体制的逐步发展,以前的完全标底法在大部分地区已被复合标底法取代,但复合标底法的弊端同样明显:首先是标底的权重比例几乎决定了投标报价的最终走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业主的意愿;二是在实际投标中发现,业主编制标底时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对工程成本的预测主要依靠定额、取费文件,容易与市场价水平脱节,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降低其中标的机会,给评标结果带来不利影响;三是由于强调了标底的重要性,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行贿受贿现象的产生。所以不符合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要求,其结果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和业主投资得不到效益最大化。

    淡化标底就是业主标底不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尺度,仅以此作为业主可接受中标报价的最高限值,具体操作办法是不搞复合标底而以投标人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上述做法的优势在于:首先是激励了竞争,增大投标报价幅度,一定意义上起到了节约投资的作用;二是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定价权交给了市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效果明显;三是杜绝了腐败,防止某些业主利用标底进行暗箱操作,使施工企业从千方百计摸标底的不正当活动中转到如何作出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上来,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奠定基础;四是减少了难免业主标底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标价不合理情况,因为施工企业的投标经验、施工经验、市场经历毕竟要比业主丰富的多。

    (3)合理界定成本价,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中标价的评标定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成本价”是企业个别计划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由于个别成本的“计划性、个别性”,所以对其合理性的定量判定也比较困难,但可以从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评价:①如某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余投标人的所有报价;②报价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如报价采用的工艺、方法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匹配、是否有遗漏项目、主要消耗量指标是否切合实际;③与以往类似招标项目对比是否有较大偏差;④降低工程造价的理由的充分性和措施的可行性;⑤必要的澄清和询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细则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应向招标人和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符合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报价最低但不低于其评审成本价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采用此评审办法需要投标文件具有下列内容:对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组成分析、报价编制说明、阐明竞争条件和实现竞争条件可能性的说明、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合理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不考虑成本的、以最低报价为中标价的国际惯用的评标定标办法不适合中国国情(最起码在现在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这是因为:一是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含量、管理水平低、高能高耗的普遍现状一时难以改变;二是国内建筑领域“僧多粥少”、“挣饭吃”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如采用最低价法,必将导致不顾企业实际情况的恶性竞争的发生。

3.转变管理部门职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1)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一是由过去执行指令性定额的政府控制转为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的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控制;二是由发布指令性的建筑工程费率标准转为收集建筑市场信息、投标报价资料,测算公布指导性的工程造价指数,以及各清单项目的参考指标;三是由定期发布材料价格及调整系数转为收集市场材料信息、供应商价格信息,测算公布投标市场材料参考价。

    (2)规范投资主体行为。首先,业主在招标过程中要切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综合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所选择承包商能与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坚决杜绝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担高资质要求的工程施工项目。第三,不允许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实施招标。所谓条件不具备是指:设计深度未达到招标阶段的项目;招标文件不合规范的项目;建设资金尚有较大缺口的项目,以防止业主采取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低价授标等不正当行为。

    (3)培育信用体系、建立监督机制。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同时,继续完善评标、定标的监督及监督的再监督制度,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确保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营造平等竞争的社会机制。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为防止中标单位低价争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一定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保函额度亦应随之加大。

    (5)准人机制的确实运作。首先是把好资格预审关,认真审查投标主体的财务、技术、管理能力,使其能力水平与拟投标项目复杂程度相匹配,把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控制在较合适的数量上;其次是消除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行为,实行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逐步使建筑企业的数量控制较合理的规模上。

    (6)建立工程询标、询价制度。一是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不要随意界定废标或者有效,对于评委不理解的地方要给投标人一个澄清和解释的机会;二是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业化的优势,在评标过程中让其参与或咨询,防止评委认识上的局限性抹杀了一些优秀施工企业的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改革工程投标报价的计价体系、招标投标的游戏规则、规范招标主体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真正实现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机制运行的前提和保证。

    目前,对投标工程价格形成机制就其各方理论的系统形成及其实践的实施效绩,尚处于继续试验摸索阶段,随着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竞争的挑战已是现实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应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就上述对策建议研究提出实施计划,做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真正做到以加人WTO为契机,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崔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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