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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 | |||||
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该《办法》规定了投诉时限,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投诉。在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调阅有关文件,核实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进行质证,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还规定,各级发改委、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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