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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约束机制 加大失信成本 北京建筑市场...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4-28 20:13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路桥吾爱搜集  查看: 598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建筑时报讯近日,北京市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发生过拖欠工程款或因合同履约争议损害购房人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接新的项目时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


    近年来,北京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披露,相关的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中“违约失信”等问题比较突出,施工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合同履约争议间接影响了购房人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履约行为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结合几年来该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经验,《暂行办法》将构建建筑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与规范工程担保制度相结合,加大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目的是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制约和规范作用,鼓励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共同构建“守信得偿,失信受罚”的市场信用环境。
    

    《暂行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担保的保函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进一步落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促使其加强风险防范控制,积极主动监督被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履行但拒不履行代偿责任的保证人,担保受益人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及其保证人使用的工程担保委托合同及保函,应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规定,以防止保证人通过增加不规范的免责条款或附件逃避自身的代偿责任,使工程担保失去作用,损害担保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制约少数保证人搞压价竞争,“只卖保函,不承担责任”的行为。

(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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