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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考试限期 强化继续教育 —王素卿司长...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5-14 12:07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路桥吾爱搜集  查看: 645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为建筑师着想 加强注册管理
王素卿司长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建筑时报》讯 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长至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4年。建设部此前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有效期作了重新规定,旨在保证考试质量,进一步维护一线设计人员利益。
     新《细则》还明确了继续教育的作用和学时要求。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实施细则》已于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编者按: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原有内容上做了哪些调整?有哪些新的亮点?为了能够让业内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
    
     记者:为什么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王素卿:《实施细则)的修订旨在更好地维护设计人员的利益,促进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标志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启动,它是迄今为止唯一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人员专门制定的国家法规。为贯彻实施该条例,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用以指导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工作。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施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注册建筑师制度起着指导性作用,也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由于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了矛盾。另外,《实施细则》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工作脱节,不能有效地指导日常工作。因此,为保证在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能做到依法行政,有序高效地为注册人员服务,促进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建设部组织实施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记者:注册建筑师考试为多科目滚动考试,要求考生在一定时限内通过全部科目。据了解,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中,不少考生因为个别科目无法通过,而造成其他已通过的科目失效。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王素卿: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延长了建筑师考试合格的有效期,将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长至8年,将二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4年。为维护考生利益,保证新政策的有效实施,并确保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建设部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级建筑师从2004年度起,其各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建筑师从2007年度起,其各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此外,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建筑师服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建筑师考试成绩公布、执业资格证书颁布、受理注册以及审批等方面的时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有哪些新的规定?
     王素卿:首先是强化了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明确了继续教育的作用和学时要求。其中规定,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其次是完善了建筑师注册管理程序。对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部分调整,补充了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注册失效的情形,完善了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补充规定了注册条件。
     三是细化了建筑师执业要求。重新明确了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强调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必须受聘于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继续强调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贵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用以明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是加强了建筑师的信用管理。规定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是完善了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法律责任中共设九条,分别对虚假注册、执业、非法转让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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