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银行信用才是最可靠、担保成本最小的担保方式,所以,青岛建设集团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涉及更多的是银行的保函。恰当地使用工程担保对于降低承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使用担保的成功案例简述如下,与大家共享。
分包担保。既然总承包商要为分包商的工作对业主负完全的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障自己不被分包所累,防止分包商违约,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是情理之中的。因此,2000年度实施的阿尔及利亚奥兰医学院工程中,因公司第一次进驻本市场,对当地分包商信誉状况不了解,并且使用业主指定的土方工程分包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向土方分包商提出了提供分包商履约担保的要求。分包商在充分理解我们意图的基础上接受了我们的要求。后来因市场环境变化,工程价格在提高,分包商几次威胁,不调整价格就中止合同,公司以分包担保为杀手锏,几次说服分包商完成了合同内容。
业主付款保证。在国际建筑工程中通过第三方提供保证是降低合同各方风险的有效途径,业主付款保证是最有效的,业主付款保证的形式主要有业主付款保函和母公司担保。在1999年版的FIDIC合同中就规定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请求后的28天内,出具合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资金安排已经做出或正在进行,以确保能够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尤其当承包商将类似规定与中止权和终止权条款结合使用时,因此,很多业主试图对这样的规定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承包商的立场应当是不能接受与原条款原则对立的规定。通常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会达成一种折衷的方法即业主须在工程开始时而不是随时提供资金情况的材料。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双方应当是对等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洽谈中保证降低工程风险的原则性手段在合同谈判中是不能让步的,特别是对于初次合作的社会信誉没有保证的业主。
承包商的另外一种保障是对物料的所有权。如果在工程进行期间业主破产,承包商还未获得实际支付,但物料所有权已转移给了业主,则物料就归清算人所有,承包商无法收回。作为承包商应当坚持不论物料是否已经运至工地,只有当物料的货款已经付给承包商,物料的所有权才转移给业主。另外,就工程资金运作而言,如果出资方在承包商提供工程完成签证后直接付款或至少将款项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承包商来说也是一种防止业主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保证。
在国外作为分包商,为总包商提供担保的变通方式。如果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们作为分包商的身份出现,在不影响合作和各方即得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提出许多变通的担保方式。2002年在阿尔及利亚承揽了由中建总公司承建的合同额2.1亿美元的社会住宅项目,作为中建总公司的总分包,中建总公司要求公司出具9000万人民币的履约保函。通过与中建公司的充分交流认为,出保函增加的无用成本过高,可以利用公司运往阿尔及利亚的价值9000万人民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工具做抵押,这样即表示了我们合作的诚意,又为公司节约了81万人民币的财务费用。
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担保制度的推进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对此,结合国际惯例和公司的海外经验,对推行工程担保的几点建议:一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尤其是计划经济没有完全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有必要实行政府强制推行的措施,通过政府部门的强制推行,使得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逐步向市场化运作。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和信誉认定,通过信用建设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对于不讲诚信的各方主体要逐步清出建筑市场。三是进一步建章立制,以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要从业主、承包商、担保人、政府管理部门四个角度加以规范,通过建立成熟各方主体之间监控制度,最终形成真正市场化运作的工程担保新机制。
(任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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