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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关于在全市交通建设工程中实行“施工企业业绩信誉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作者: lq52  来源: 不详  查看: 600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各辖市(区)交通局,市高指、公路处、航道处、质监站: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监督,现颁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业绩信誉管理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全市交通建设管理及施工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业绩信誉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 工程 企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3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业绩信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常州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监督,使我市交通工程管理水平上一新台阶,体现公平竞争、择优扶强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交通局为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主管部门,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企业业绩信誉及项目经理业绩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辖市(区)交通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市高指,协同做好施工企业业绩信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常州市范围内参与交通建设的企业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对参与本市交通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施工企业业绩考核实行计分制,施工企业按以下条款扣分或加分,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考核是施工企业业绩信誉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扣分项目,项目经理相应扣(加)所扣(加)分数的70%。

  第七条 凡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标书承诺及时完成施工任务的,或其它未能按施工合同履约的,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第八条 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扣2分。

  第九条 施工资料造假,每发现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第十条 施工期间,在建设单位、市质监站例行的质量检查中被查出不合格的,有质量隐患的,除返工、整改外,按以下规定扣分:

  1.路基、路面压实度检测合格率低于80%,每次扣2分;

  2.灰土、二灰土、二灰碎石等灰剂量经抽检不合格,每两次扣1分;

  3.路面结构层强度检查不合格每次扣3分,厚度检查不合格每次扣2分;

  4.路基顶、基层顶标高控制误差超过-3CM或+2CM的段落大于50M的,每处扣1分;

  5.结构物混凝土强度经检测低于设计要求的扣2分,关键部位、情节较重的扣3分;

  6.桥梁外形尺寸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影响桥梁使用的,扣1分;

  7.钻孔灌注桩出现断桩的,每根扣5分;

  8.钢筋焊接抽检出现不合格,每组扣1分;

  9.结构物出现漏浆、色泽不一、胀模等外观质量较差的情况,情节较重的扣1~2分;

  10.浆砌工程施工不规范,性质较重的,发现一次扣1分;

  11.原材料抽检不合格,每品种每次扣0.5分;

  12.涵洞工程施工不规范,情节较重者扣1分;

  13.凡隐蔽工程事后发现问题的,影响较大的,或有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14.其它施工出现各类不规范情况,视情节轻重扣1~3分。

  第十一条 在省厅、省质监站、省高指、省公路局、省航道局及市局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发现以上各类问题的,应从重双倍扣分。

  第十二条 在交、竣工验收时,单位工程为不合格的扣30分。

  第十三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但不影响工程为合格工程的,扣15分。

  第十四条 违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根据情节并对照有关条款分别扣1~10分;

  第十五条 凡在投标,或施工期间,或交、竣工时,有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被纪委、司法机关处理的,扣30分。

  第十六条 对受到建设单位等上级部门通报表扬、表彰的,每次加2~5分,在历次检查中,情况较好的,根据业主、检查单位意见酌情加1~2分,项目经理相应按70%加分。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业绩信誉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考核,各辖市(区)交通局、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质监站做好各交通建设项目的考核工作。由市质监站统一填发“施工企业业绩信誉考核通知单”,送达项目部签收,并由质监站统一输入业绩信誉考核数据库。

  第十八条 考 核周期为一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同一考核周期内同一施工单位的各项目经理部和同一项目经理,不同项目的扣分应予累加;上一考核周期扣分不计入下一周期;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年度累计扣分在20~29分范围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参加工程招投标时,主管部门将建议评标委员会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凡年度扣分达到或超过30分的单位,下一年度施工企业参加招投标时,主 管部门将建议不予通过资格预审,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交通工程建设业务(包括分包) ,累计扣分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30分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交通工程投标活动,二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业务(包括分包),性质严重的,施工企业年检以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年度累计扣分达 20分的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在常州市交通系统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年度扣分连续两次达20分的,项目经理年检将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吊销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业绩信誉考核结果,市交通局每年通报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州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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