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1月1日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11月1日后,未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私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或者打开护栏板、隔离栅者,情节轻微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利用高等级公路路面晒粮、过水浇地者,情节轻微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从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收费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高等级公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