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州长、县市长、乡镇长、村社长责任制,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为副组长,交警中队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派出所长、运管所长、工商所长、农机站长、卫生院长、教委主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良好氛围。
二、督促本乡镇机动车及驾驶员依法办理牌证,安全营运,严禁无牌无证、拼(组)装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强对本乡镇机动车及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四、凡在本乡镇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组织干部、群众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活动为载体,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实行综合治理。
六、严禁村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堆物作业等非法占道行为,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乡镇长、村社长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第二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社长和每一名货运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车主、驾驶员签订不准载客拉人的责任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抓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检审验和管理,严格按照《甘南州乡镇公安派出所协管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与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及客车、摩托车超载超速和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牧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牧民群众乘车难的问题。
严格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和营运客、货车的技术管理。应当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通行作为客运班线审批的一项重要指标,依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审批乡村客运班线,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农机部门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检验职能,杜绝给未经公告的拖拉机核发牌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牌证的管理,取缔拖拉机违法载客行为,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牧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督促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要领导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积极做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为重点,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治理“马路市场”,还道路于交通,使乡村道路逐步实现无集贸市场占道行为。
七、交通部门负责乡镇道路建设规划,对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对县乡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装、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乡村客运站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打击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法载客,依法取缔占用乡村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挖沟引水等违法行为,保障乡村道路安全畅通。
八、卫生部门要依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精神,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尽最大努力减轻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
第七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甘南州乡镇公安派出所协管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部分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客运、货运汽车违法载客,无证驾驶;
二、拼装车、报废车和“三无”车辆违法上路行驶;
三、拖拉机上路违法行驶。
第八条 对符合第七条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在农牧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50元以上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案件登记后移交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协管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业务的指导,提高乡镇公安派出所协管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能力。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乡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实行县道县管,乡镇道乡镇管,村道村管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乡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打场晒粮、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在道路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乡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 凡需开通客运车辆的乡村道路,必须具备安全通行的基本条件,按程序规定报批后开通。
第十四条 已开通客运车辆的乡村道路必须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对新建和改扩建路段,要做到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制,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四章 客运市场建设
第十六条 发展乡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七条 交通部门要把建立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集点,站点为依托,干支相连,乡村相通,最终实现村村开通客运车辆的农牧村客运网络作为发展农牧村客运的目标。
第十八条 鼓励运输企业发展乡村客运,不断开辟新的乡村客运线路,为繁荣乡村客运市场,发展乡村经济做贡献。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要结合路网规划和公路建设,提前做好乡村客运站点的规划布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吸纳资金建设乡村客运站点。对多渠道筹资、投劳参与改扩建乡村道路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打破乡村客运固定线路经营模式,按照冷热线路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10座左右的区间短途小客车,以满足农牧村群众出行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支持乡村客运业的发展,适当减免乡村客运税费,为乡村客运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第五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宣传车、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社区)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有效方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农牧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公安部等十二个部委《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创办专栏和专题节目的形式,强化对农牧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妇孺皆知。
第二十四条 公路沿线自然村、中小学校要按照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和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和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和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除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外,应积极主动指导,并向媒体、乡村、学校免费提供藏汉两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深入开展“安全,才能回家”活动,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在抓好农牧区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的基础上,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是农牧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应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列入村规民约内容。在主要干道、学校、集镇、车站及人口密集场所书写、张贴永久性宣传标语,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生在本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州政府《甘南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甘南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置预案》要求,应当组织民兵、干部、群众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负责人因责任心不强,放弃管理,或者管理力度不大,造成本辖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县市长、乡镇长和村社长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和《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