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不断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先后组织了省人大执法检查、省政府目标督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督促公路建设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与此同时,省人大还两次要求交通厅汇报水土保持工作。通过这些活动,促使交通部门更加重视公路建设水土保持工作。
近日,四川省水利厅、交通厅联合转发了《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显著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规定强化了四项要求:一是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在设计上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植被,在施工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破坏、最大程度地恢复治理,防止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二是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规定,在公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占用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按低限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中,省级以上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补偿费由四川省水土保持局直接征收。公路建设单位申请使用时,需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返还治理项目设计报告,由有关县(市)水利和交通部门联合报水利厅和交通厅,两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截止2003年,水利厅共审批省级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6个,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达1.5亿元,设计挡护弃土弃渣8000多万立方米。今年上半年,水利厅已审批8 个,并按水利部16号令的要求验收了成南高速公路水土保持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