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起实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本文对如何提高中标率和制作出符合实际又能使企业赢得效益的标书,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俗称“串通招标投标”。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几种主要表现: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行为。具体表现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根据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上的行为几乎囊括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当事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即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者对招投标结果及对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最终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
二、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具体执行中还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育,参与招标投标各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与公诉水平,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其次,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各级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通过建设项目立项、对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正当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规范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报名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以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关系方的定义: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参与投标,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可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
评标,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招标文件已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等,为评标提供了统一的口径。对有标底的招标项目,要求标底绝对保密,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通过合理的招投标挑选到能创建优质工程,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的施工企业,有关建筑业主管部门还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程序,共同创建和谐的建设市场。
作者单位: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