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视频| 路桥隧交流论坛| 站点地图|
首页| 文库| 博客| 图库| 视频| 网摘| 路桥隧交流|
  • 行业资讯
  • 路基路面
  • 桥梁涵洞
  • 隧道工程
  • 测量绘图
  • 学术论文
  • 施组方案
  • 试验质检
  • 内业资料
  • 安全环保
网站公告: 网站新建QQ交流群 路桥吾爱第五版更新. 把QQ空间或其他博客.

您的位置: 路桥吾爱 >> 文库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查看资讯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作者: lq52搜集  来源: 不详  查看: 635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2004-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题:第四届全国公路桥梁维修与加固技术研讨会


Google

 
-5 -3 -1 - +1 +3 +5

评分:0

发表评论

【声明】 路桥吾爱刊载的资讯及其他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分享 并且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路桥吾爱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马上进行重新整理!

信息搜索 便民服务

  • 标题:
  • 分类:

最近更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改革意见出台 将改革收费公路体制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 现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及在编公路工程标准规范项目一览表
  • 解读《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本月热点

相关阅读

  • 世界级的京台高铁,啥时候可以通车(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今日全线贯通 能抗16级台风(图)
  • 中铁建老总向总理倒苦水:有国企200多空壳公司就为1事
  • 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图)
  • 橡胶粉改性沥青SMA混合料性能研究(图)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
  • 李克强剑指中国“地下”问题 力推综合管廊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粤赣高速河源段匝道断裂 多辆大卡车坠落(图)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 25号联合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 管清友:PPP模式的五大关键
  •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座谈会上的讲话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2014年某道路工程二监办监理工作总结
  • 庆镇二级路汇报材料
  • 成都隧道发生疑似瓦斯爆炸 致22人受伤 一人死亡(图)

赞 助 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加入【路桥吾爱-lq52.com】QQ群 | 交流论坛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空间列表 | 站点存档 | 手机访问 |

路桥吾爱 2001-2012 湘ICP备160189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