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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际价值“缩水”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7-23 10:37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查看: 454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执法“重复”

  “交强险这样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会有助于交强险向更良性的轨道发展,现在争议之所以很多,也因为缺少法律依据。”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所以保监会的草案中所使用的方法会导致重复性惩罚或不合理的奖励。上海目前使用的费率浮动办法虽然避免了保监会草案中所存在的类似问题,但由于事故调整系数和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是孤立确定的,没有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仍然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

  “根据上海目前的费率浮动办法,如果投保人在上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费率要下浮,同时,如果该投保人在上年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要上浮。这就意味着该办法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将其判定为低风险,应该下浮费率,另一方面又因为投保人发生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其判定为高风险,应该上浮费率,自相矛盾。”他表示,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因此在确定它们的浮动比率时不能孤立进行。换言之,只有当投保人既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才能下浮费率,而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都应该上浮费率。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结果。

  “如果仅仅强调费率浮动的目标是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那么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费率进行浮动就会涉嫌重复执法,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还要通过提高保费的方式进行二次处罚呢?”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志宏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如果说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太轻,还不足以唤醒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为何不直接提高处罚标准呢?更何况通过费率浮动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极不公平的。试想两个驾驶人都因为闯了一次红灯而将其费率上浮10%,如果这两个驾驶人的基础保费相差悬殊,10%的费率上浮所对应的保费增长也会很不相同,这种处罚公平吗?”

  保险实际价值“缩水”

  “现行的费率浮动办法仅仅根据投保人在过去一年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费率上浮,这从精算学的角度看,浮动结果缺乏可信度,因为一个投保人在过去一年的经验数据实在太少。”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学教授孟生旺指出,“另一方面,这种浮动会使得某些投保人的保费很不稳定,破坏了保险的实际价值。众所周知,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价值在于通过支付确定的保险费而把不确定的潜在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波动过于剧烈,保险的实际价值就会受到损害。”

  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鉴于国际经验,在对投保人的费率进行调整时,最好使用其过去五年的损失经验,这样的浮动结果不仅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且可以避免费率的剧烈波动。

  “对于保监会此次新费率计算的出台,我们还是很意外的,能够把我们关注的问题在条例上做调整,我感到很高兴。其实我们也是能够理解国家的政策的,只要问题说清楚了,我们还是会积极履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很肯定地这样告诉记者。

  对于大部分驾驶员来说,在交强险出台的一年多来,太多负面消息让他们对这个规定有过抵触和不解,一年多来围绕在交强险周围的纷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众多驾车族对于条例态度的风向标。新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给了这些驾车族一个明确的态度。毕竟,对于保监会和投保人,两者本就没有利益纠纷。

  资料

  “双挂钩”怎么挂?

  根据现行办法,交强险全国办法保费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中,保费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其计算公式是:实际保费=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

  “按照上海市交强险办法,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7月3日,上海大华汽车服务公司董事长吴桂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7月2日,上海市保监局称,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上海保监局。

  而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制度则是继续沿用了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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