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董某的妻子抱着孩子痛哭流涕
昨天上午,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备受市民关注的北碚“423”特大交通事故案在北碚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司机高某和车主董某同以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5年6个月。宣判前两名被告紧张得直搓手
昨天上午10时许,北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挤满了人。北碚“423”特大交通事故案在此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34岁的司机高某和36岁的车主董某坐在一起听候宣判。
此时他们把头深深地埋在胸前,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均不时地把双手夹在两腿膝盖之间,紧张地搓来搓去。作为车祸中的幸存者,司机高某的手臂上还清晰可见车祸后留下的烫伤。今年4月23日,正是他驾驶牌号为渝B64487的大客车,在明知该车前悬挂系统减震器损坏并被拆除,以及ABS系统右后轮传感器损坏致使ABS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仍载客上路,最终酿成26人死亡、6人受伤的惨剧。
公诉人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8月13日,北碚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时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高某在雨天路面湿滑和前方道路为施工路面变窄的情况下超速、超载行驶,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董某为肇事车的出资购买人和实际所有人,挂靠在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从事公路客运,并雇佣高某为其驾驶该车。2006年下半年,该车前悬挂系统减震器损坏后被拆除。2007年4月初,该车ABS系统右后轮传感器损坏致使ABS装置不能正常工作。而董某在明知该车因上述故障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及时修复,仍指使高某违章驾车运营,铸成大错,情节特别恶劣。
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两大焦点
司机的坦白不宜认定“立功”
两被告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两人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了辩护意见:司机高某是否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高某的律师认为,高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前曾将肇事车辆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告知过车主,但车主在明知车辆存在问题,仍安排他驾驶进行营运的事实,具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高某与董某虽不是共同犯罪,但应为同案关系人。高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对董某明知车辆存在隐患仍安排其驾驶营运的供述,属于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及案发前因、后果进行的如实坦白和交代,不宜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车主“指使”被定交通肇事罪
董某的律师认为,董某虽知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积极、主动指使司机违章驾驶,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司机在雨天路滑、路面变窄的情况下超速超载行驶。董某在主观上并无过失。
其次,事故原因的分析报告证实,车辆减震器拆除后并未进行修复,是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之一,但不是必然原因,大客车ABS系统右后轮传感器损坏是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国家也没有对车辆安装ABS防抱死系统做必须性的规定,因此不具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法前提条件。
再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董某对指使行为后果的发生承担何种责任。鉴于以上三点,董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车主董某和司机高某是雇佣关系,雇员在业务上应当听从雇主的工作安排。正是基于此,高才在董的安排下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客运,这种雇佣关系下的“安排”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指使”行为。故对被告人董某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束
司机含热泪与家人道别
法院认为,高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判决结束后,两被告都显得比较平静。他们在判决书上签字画押后,司机高某眼含热泪与家人道别,而车主董某爱怜地摸了一下年仅一岁多的女儿的小脸蛋,依依不舍地随法警步入了电梯。
车主妻子抱着女儿大哭
随着电梯门关闭的一瞬间,董某的妻子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悲伤,抱着女儿放声痛哭:“家里已赔得倾家荡产,留下我们孤儿寡母可怎么过啊?”女儿也趴在妈妈的怀里嚎啕大哭。对于董某被判刑,他的家人和律师均认为,判罚有些过重。其律师表示,将征求董某的意见,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
本报记者 伊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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