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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万“中介费”分出250万“好处费”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12-01 09:12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长江商报  查看: 640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帮人收购武黄高速公路经营权 男子“牵线搭桥”行贿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了获得武黄高速公路的经营权,深圳某公司开出7400万港币的“中间协调费”。商人衣某为拿到这笔中介费,替该公司牵线搭桥。事后,送出250万港币“好处费”给湖北省某单位处长“以表感谢”。

  昨日上午,因涉嫌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衣某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上,衣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但对罪名表示异议。整个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案情:找处长“帮忙” 拿到7400万港币中介费

  据了解,湖北马鄂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7年9月,马鄂公司以总投资5.8亿元人民币有偿取得武黄高速公路25年的经营权。

  1995年,湖北省交通厅等部门明文规定,武黄高速公路的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二次转让,当马鄂公司将武黄高速公路的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转让给深圳某公司时,湖北省交通厅分别向马鄂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下达了律师函,表示再次转让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据检察机关指控,深圳某公司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武黄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并开出7400万港币的中介费。衣某为拿到这笔中介费,通过“中间协调”多次找到湖北省某单位一处长张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承诺中介费拿到手后会给张某一定的“好处费”。

  转手送给处长250万港币“好处费”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衣某多次与张某接触,想让张某“帮点忙”。随后,张某到澳洲出差时经过深圳,衣某叫上张某并联系当事双方,商谈武黄公路经营权转让一事。

  期间,为了拿到该笔中介费,衣某还提出交易必须以港币的方式在境外进行。后公诉人提供证据表明,衣某在香港注册了一家投资公司,该公司上的注册资本只有1美元,也只有一个股东就是衣某本人,他也是该公司法人代表。

  2005年9月,衣某拿到了7400万港币的中介费,为感谢张某的帮忙,衣某经过张某的同意,决定将250万港币“好处费”打入张某朋友的公司账户内。

  此外,衣某将1700万港币打入另外一个公司,后私自将该笔资金与朋友交易,倒换成人民币非法获利31万余元。事后,衣某在深圳被警方抓获。

  经调查,衣某将非法经营获利的赃款用于购买股票、给妻子购买房产、用于公司经营等活动。

  ■庭审焦点

  送给处长250万是否为“好处费”?

  公诉人称,衣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处长张某的职务之便,送给张某250万元港币“好处费”,并且数额巨大,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衣某否认送钱给张某是行贿。衣某辩称,他和张某很早就认识,送给张某250万港币是看着朋友的份上。而他找张某办事是张某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但衣某的辩解被公诉人当庭驳回,公诉人认为,张某因受贿一案已被法院调查处理,而衣某作为一个商人,是为了找张某“帮忙”而送250万港币。

  7400万中介费是否合法?

  公诉人认为,独资企业马鄂公司获得了25年的经营权,根据省交通厅的规定,公路的经营权不得二次转让,而衣某通过关系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促成了此笔交易,还从中获得7400万元中介费。此外,衣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1700万元港币倒卖,非法获利31万余元。

  而衣某辩称,他在交易活动中,和有关当事方签订了正规的合同,所获利是合理的。

  但公诉人称,衣某非法倒卖外汇,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

  衣某的辩护人还称,衣某也在香港注册了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衣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从事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公诉人认为,衣某花钱注册了公司,但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美元,实际上是个空壳公司,衣某通过注册公司将钱转账获利。

  本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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