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07〕3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证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过桥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制造车辆,合法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五省(区、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严管重罚。
(一)各市(区、盟)、县(市、区、旗)的固定检测点和流动稽查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工商、公安、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在执法现场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要强行拆解,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一旦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除按本通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执法处罚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厂矿企业的责任。如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涉路执法人员要依法规范执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五省(区、市)建立省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省份,否则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之间,要分别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确保定期沟通,信息互通。
八、对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五省(区、市)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治理工作。
九、五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地要加强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发展改革等部门齐抓共管,始终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严格治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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