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营业性漂流河段与码头的安全技术条件、漂流艇筏选型与漂流方式、安全保障等安全事项与防污染措施,应当经市、州、地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经营漂流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漂流艇筏,有合格的适任证件的船员或者护航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并对漂流安全负责。未经安全论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从事漂流活动、未经批准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的,责令停止漂流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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