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08年5月1日
本报讯(记者 耿曦)昨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据了解,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同时也有利于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个别“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
本修改法案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武汉市交管局对此次修改表态称,一旦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将会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新法处理事故,但目前暂时不会改变。
变化 责任更明确
据悉,这次修改,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碰瓷儿”行为的界定也更加明确,由原来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状 定全责最双赢
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之前法律规定较模糊,没有具体标准,目前18个省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这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据交管部门介绍,武汉目前处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往往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双赢的。
据了解,如果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警给机动车定全责后,机动车方都可以获得交强险全部赔付,而当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定下同等责任时,交强险范围外的部分,双方将按定责的比例赔付。
不过,昨日下午记者向武汉市交管局求证时,该局相关负责人称,在没收到上级机关的通知时,暂时不会按新规来处理事故。
武汉一位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表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方式更科学,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会是一种约束,对机动车驾驶员是一种保护,也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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