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项目于2000年2月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人民币19.31亿余元。2000年11月,宁波交投公司和奥地利爱尔瓦格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备忘录》,约定爱尔瓦格公司与宁波交投公司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9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和总投资之间的差额由爱尔瓦格公司负责境外融资,工程由奥地利的阿尔皮内·麦瑞德公司总承包建设。
2002年3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协议》(实际是总承包协议)。由于该协议违反我国法律,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均明确要求解除。为此,时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的励奎铭(已判刑)违规决定:在确保外方总承包利益的情况下,以总代建代替总承包。2002年11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实质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建设总代理协议》。
2003年10月,奚际斌开始协助励奎铭工作。在此过程中,奚际斌了解到,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根据《建设总代理协议》,外方将获得人民币2.4亿元左右的代建费,且外方资金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由于外商后续注册资本金一直不能到位,2004年2月,奚际斌要求交投公司对外方资金不到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年6、7月份,交投公司总经理虞顺德、副总经理余华向奚际斌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清算剡界岭公司,二是保留剡界岭公司,但改变公司股份结构。奚同意了第二种方案,同时表示对励奎铭定下的“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不变,工程进度不能受影响。
2004年12月,宁波交投公司、阿尔皮内公司和爱尔瓦格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同日,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9亿余元。截至2006年5月,剡界岭公司已实际支付给阿尔皮内公司2.57亿余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为2556万余元,由此阿尔皮内公司多获得代建费2.4亿余元,造成国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奚际斌在主持工作和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奚际斌因渎职犯罪而被有关部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余建华 通讯员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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