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工程造价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各项规则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或为接轨打下良好的基础。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工程造价编制已经或即将由过去主要按照各地《工程定额》进行编制的旧格局,演变为参照地方定额执行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的新模式,工程造价编制的规则正在逐渐趋向全国统一,这是一个跨越式的进步。通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新模式,建筑产品市场定价格局必将全面形成,价格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笔者认为,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应定位于政府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前提下的市场定价方向,创建多元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一、工程造价管理,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投资和私营投资并存的格局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应采取多元管理的方式,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创建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模式必须从满足政府宏观控制管理与直接管理的前提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出发。
市场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一定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和突发状况下的价格调整离开政府的干预容易引发市场的混乱。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品价格进行直接控制。工程造价管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即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既要重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又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将价格全面放开;要有区分的采取全面放开与适当直接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过分夸大市场的调节作用或偏重政府的直接控制作用的管理思路都是不合适的。
在实行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借助计价标准的作用进行工程造价的灵活控制,推行总体价格放开、局部价格直接控制的策略很有必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允许建筑产品价格人为炒作。
二、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方向,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的关系,适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
在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仍以国有经济为主,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应在放开对非政府投资控制的同时,着重控制政府投资。这样,把绝大部分精力用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放开对非国有投资的控制,既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利于搞活民间投资。为此,笔者倾向政府投资工程与民间等其他形式投资工程的分类管理。即政府投资工程造价不仅要搞好总量的宏观控制,还要继续保持政府的直接干预或是适度放开原则下的政府直接干预,而不是完全放开,实行与非政府投资一刀切式的推上市场;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要实行完全市场化管理,除了违法的造价行为外,政府不再进行任何干预。当然,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管理“少”,不等于不重视,相反,即使是实现了工程建设投资的完全非政府化,政府对造价的直接管理也不应被忽视。
按照这一思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和方法,创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即对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分类管理。
对非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主要靠市场调节,政府只进行报建审批的总量宏观控制,参加质量检查,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造价行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招投标等一切造价控制过程全部由业主操作,完全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
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政府采购挂钩,从WTO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继续采取建材价格政府指导价进行造价控制,规定工程造价的上限与下限,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监督与管理。可借鉴香港的管理模式,探索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代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造价,由该专门机构负责工程的调研、招标、合同签定、造价监理、结算审核等全部造价控制工作。
对政府投资工程可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或委托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和群众的监督,即使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也必须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再审查方可备案。
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核终身负责制,不论何时出现问题,都要追究所有当事人责任。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方向,将对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的重点转移到政府投资工程上来,对每一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严格的工程造价监理与把关。
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是政府宏观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的宏观控制政策又反过来指导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这个管理过程要通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这一工程造价管理中枢来实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将建设部统一领导下的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成“一张网”、围成“一盘棋”,充分发挥这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造价管理队伍的作用,通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直接监督管理,为国家对工程造价宏观调控提供必须的准确数字,更好地实现各类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才能避免建筑产品价格的不正常波动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才能保持建筑业长久的发展后劲,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郑美兰 陈乔江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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