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一位施工单位读者咨询,“我们在某省施工一个小工程,现在开始了漫长的结算工作。这个工程合同定于2004年6月,工期仅两个月。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工期一直拖延至2006年年底才完工。施工过程长,购买材料时间并不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检验批记录的工程资料中体现出来了)。结算审价时,业主方委托的中介审价人员说,合同签的是2004年我就按2004年6月计算价格,我说施工并不是合同签订的那个时段。难道甲方的原因工程没有按时完工责任也全部由施工方承担?据我们侧面了解,现在是甲方想降低造价,审价按甲方的指示,要控制在200万之内,拼命压价,材料基本上是按市场最低价,签证上隐含的项目一律不算,模糊的也不算要求甲方重新签证。目前结算的事就这样拖着,我们该怎么办为好?”好,我们今天就此话题进行一下讨论。
金先生(某施工单位):材料价格问题,合同有没有约定价格参照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时间就按施工时间的(这条你们打官司都能打赢)。至于工程拖这么久你们都没有提出索赔,这是你们施工单位的责任。这种拖的太久的工程本来就是很令人讨厌的。施工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资料和证据的收集、保存,在最后结算的时候就会很吃亏。现在很多审价公司的人不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什么东西都要甲方签字确认。遇到麻烦也只好有理有利有节的和他们进行斗争了。
胡先生(某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该把合同里面的事项写的更明细、更清楚。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一定要写清楚。另外现在审价多是按审掉多少提成的,所以有些人不按原则乱审也是存在的。
穆先生(某造价咨询公司):一切应以事实为根本,事实已经发生且责任不在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不过损失赔偿有一个时间性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那就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了。审核单位一般情况都是以事实为根据的,而且每一项的计价都是要有依据的,只要有合法的书面的资料,都是能计入结算的。
李先生(某建设单位):我虽然是建设单位的预算员,但我经常站在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关于结算套用价格,这个问题都很容易理解,套合同签定时的价格低于施工过程中进货时间的价格时,我的思路是: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套用什么价格?如果没有约定,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这个问题不是预算员能解决的,而是双方的老板对自己都很不负责任。遇着由于工期问题引起的损失请甲方及时写下相关说明,这是必要的,但不是签订损失金额(没有人会签这个字)。而是由于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对结算套用价格做出一定的规定,双方都容易理解一些。
赵先生(某造价咨询公司):事前控制总比事后控制好,比如图纸中写得50方管,没写厚度,我说就按薄的算,我说按厚的算,怎么办?没有厚度是没办法计算,图集、规范仅给了一个厚度范围如:1.0-2.0厚的钢管。因此什么都得甲方签证,不然这些问题就得扯皮。这些事要请你方的项目经理出面,一起找甲方签字。这件事决不是一个预算员的事,而是两个公司的事。施工单位的能力体现,不仅是能交上验收合格的工程,而要包括竣工资料的齐备。不然不是白忙活一场。既然建设方已经要求控制到200万了,你们的领导就要出面了。问题不是在审价方这里,是在建设方这里。
主持人:通过大家的讨论,我们得出以下启示,一是施工中的过程控制也是结算的一部分。遇到由于工期问题引起的损失请甲方及时写下相关说明,所有事前工作要做好。二是工程结算不仅仅是预算员之间的事。很多时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博弈。好了,感谢大家本期的参与,如果你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了什么造价难题或有了什么好的话题,欢迎通过E-mail(zjs@lubansoft.com)、传真、信件等形式与编辑部联系,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共同提高。好,我们下期再见。(以上嘉宾观点不代表《造价师》周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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