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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之串标现象分析(3)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5-16 09:54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路桥吾爱搜集  查看: 790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隐忧,隐忧,隐忧催生了串标?

    现行的招投标市场运作行为浪费了企业多少资源

    温州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潘安平教授,在剖析我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金额最大、收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时指出,招投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通过发布招标信息,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尽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到相当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从而部分消除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别。通过招投标可以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招投标中,引入价格机制,有利于建立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达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

    潘教授认为,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竞争会促使施工单位引进新技术,消化和吸收新工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竞争促使优胜劣汰,使资源向那些能产生较大效益的生产者手中集中,有利于提高资源效率,降低成本。在买卖双方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则会产生过度竞争,造成低价抢标,损害资源总效率的现象。建筑招投标市场出现的串标现象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他撰文指出,当前,有些人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不论建筑工程的性质和项目规模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在有的地区,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公司去投标。公开招标虽有很多优点,但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造成投标资源严重浪费,加大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必要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都是从勘测设计或立项就开始跟踪,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关系,跟踪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的甚至几年,然后从网上获取招标信息,着手准备资格预审资料,参加投标报名,到购买标书,进行现场和市场调查,组织编制文件。参与投标中能中标的施工单位往往是几十家或上百家之中的一家,未中标的单位一切工作都付之东流。每个投标人(承包商)都要交付投标费用,包括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如果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省效益,则提高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每年参与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几个标,这样的企业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业主究竟为什么而招标

    采访中笔者发现,建筑市场频发的“串标”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安,近七成的采访对象反问道:你觉得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现行制度设计是否出现了问题?政府制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什么?建设单位究竟为什么而招标?

    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它是建立在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基础上的一种科学制度,通过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有效降低工程造价,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切实保障投资人的资金运行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世纪90年代,招标投标机制引入我国之后,逐渐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招投标制度就是要降低工程造价,选择最低报价企业中标。其实,这种认识是危险和错误的,建筑工程不是一次消费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它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一旦建成交付使用,有效使用时间至少在50年以上,有的在100年以上,有人形容选择最低价格作为选择施工队伍的惟一理由是在玩火。从建筑产品的性能和用户对它特殊要求上讲,采取招投标制度选择施工队伍的目的,首先是要保证建筑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其次才是降低造价。无论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建设单位,以及招投标代理商需要重新审视和理解如何确定低价中标,如何实施低价中标,如何按照经济规律重新制定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操作规则,如何按照经济规律规范和管理招投标双方的运作行为。

    根据经济学原理,一般来说,企业之所以敢于违背市场规律和法律底线参与市场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无不与另一方在主导市场运作或监管市场运行(参与)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尤其是价值规律)有直或间接关系。正是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上述多种其它产品无可替代的特点,无论是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都必须把产品的优质安全放在第一位。基于这个出发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不单要考虑到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更多地要考虑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资信优良,拥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敢于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施工队伍是最重要的。

    法律设计有缝隙,多龙治水难助效

    余杭是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2007年1月31日,他在《经济参考报》上撰文时开宗明义地指出:《招标投标法》存有漏洞,体制创新势在必行。这部法律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法律的漏洞和现行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招投标领域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由此滋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和难题。余杭认为,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招标投标法》缺失也开始显现,加之起草法律过多借鉴欧美和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不够,使法律条款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监管机构不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我国,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招标方式设计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实践证明,招标方式只有两种过于简单,自己把自己限制了。世界银行就有四种: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其他采购方式等。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专家库的设立存在部门扩大自己地盘的嫌疑,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律集中,法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十分分散。据有关部门汇总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这就是说,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

    究其症结,在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

    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垄断行业招标实行垄断等。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

    同体监督难下手。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以致招投标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无以最终实现。余杭认为,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郑传海 中铁十一局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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