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的定额计价模式已经深深地扎根于概预算人员的脑海里,并且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熟知的计价体系。受此影响,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经实行了近三年,但在工程造价领域内定额计价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影响着交易行为。即使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受到这种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划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自觉不自觉地将单元产品与产品制造相混淆。有些清单项目没有按单元产品的思路进行划分,造成了计价规范中的部分清单项目设置欠妥当。以至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以来经常出现解释不清的问题。
按照单元产品的指导思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单元产品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便于计量的形象实体。该实体项目一般来说是一个小的综合体,包括多项工程内容构成。同时清单项目的划分应考虑在招标投标中便于评标,在工程实施中便于计量和支付,有利于项目的工程管理,有利于工程结算,有利于缩短决算时间,加快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审核、审计。
由以上的分析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现行清单计价规范中部分清单项目还存在按生产过程划分的痕迹。以下列举部分项目予以分析。
一、关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在建筑结构设计位置支设模板、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震捣成型,再经过养护使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拆除模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由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三部分组成,其产品是各种类型的梁、板、柱等结构物。
在现行的计价规范附录A中,对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物的清单项目设置分为三部分,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钢筋工程分别设置清单项目,模板工程作为措施性费用对待,相当于单独考虑。笔者认为,这种项目划分不妥当。现浇混凝土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制作方法,不是一个产品。从交易的双方来看,供给者最终提供的是梁(或板、柱等),这个产品按构造可以认为由混凝土和钢筋组成,按成型要求必须在使用地点设置模板,这是一种技术措施。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工程单独作为清单项目,从其生产过程来看,由调直、除锈、下料、剪切、弯曲、成型运输、安装、绑扎等组成,这个制作过程相当于完成了一个零配件,从设置清单项目的要求,它仅是一个产品的组成部分,没有提供形象实体,所以作为清单项目是不恰当的。退一步讲,如果将钢筋工程作为最终的产品,但它不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因为最终形成的梁(或板、柱等)结构中的钢筋内有混凝土.混凝土中有钢筋,互相交织,将钢筋和混凝土单独作为产品也说不通。笔者认为,既然钢筋和混凝土都不具有独立的实物形态,而且二者密不可分,将他们各自视为零配件,组成钢筋混凝土构件,成为一个单元产品,单独设置清单项目更为恰当。
从构件的最终产品而言,仅有混凝土工程和钢筋工程是不能完成产品生产的。现浇混凝土的成型还必须要有模板工程相配套。尽管模板不构成产品的组成部分,但模板是结构制作过程必需的。任何一个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都离不开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从产品的制作过程已经显示出该产品明确的和隐含的构成要素。另外,模板的作用具有明确的单一性目标:使结构物成型。就模板的工程数量而言,与结构物的数量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当混凝土结构物的形状和尺寸一旦确定,则模板的数量也随之确定。模板的这种必需性和作用的单一性以及可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其所支出的费用也应当计入直接成本内,即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内。
从造价的管理而言,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某梁(或柱、板等)结构钢筋发生变更,按现行的计价规范,必须将所有现浇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量全部重新计算后才能调整单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按照单元产品的概念,按构件划分清单项目,这时只需计算和调整该梁(或柱、板等)的单价即可。
因此,笔者认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清单项目设置,应该将现浇混凝土、钢筋和模板合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清单项目(基础、柱、梁、墙、板、楼梯、其他构件),项目特征为:在现行混凝土结构(编码010401~010407)项目特征的基础上,增加钢筋种类、规格;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为:在现行混凝土结构项目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钢筋制作、运输、安装,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现行混凝土结构。
二、关于管道土石方工程
管道工程的目标产品就是输送流体的管道系统。管道工程的土石方,有时具有管道工程连带产品的特征,有时没有明显的连带产品的特征。如果管道铺设后的土方用原土回填,那么地面以下除了增加管道以外,其他与管道铺设前基本相同,此时土方工程只是生产过程的需要,没有最终产品的特征。如果地下管道铺设后不是用原状土而是用石屑或砂回填,那么地下除了增加管道以外还更换了土体,该土体具有与周围原始土体不同的实物形态,应该属于连带产品。
现行计价规范中管道土方单独设置清单项目,但是项目设置不统一,有三种方式:
在附录A中,管沟土方(项目编码010101006,下同)清单项目包括开挖、挡土板支拆、运输、回填等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计量单位:m)。
在附录C中,管沟土方按开挖和回填分别设置清单项目,管沟土方开挖(031301001)包括开挖、支护、排水降水、运输等工程内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沟底宽度(m)、乘以原地面自然标高与沟底标高的标高差为断面(m2)、乘以设计管沟长度(m)以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3);管沟回填(031301003)工程内容包括土料、运输、回填等,工程量“按图示挖方量计算,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余土就地摊平,不计算余土外运”(计量单位:m3)。
在附录D中,管沟土方也是以开挖和回填分别设置清单项目,挖沟槽土方f040101002)包括开挖、围护、支撑、场内运输、沟底平整夯实等工程内容,工程量“按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原地面平均标高槽坑底高度)以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3);填方(040103001)包括压实,但不包括余方弃置,余方弃置单独设置清单项目(040103002)。填方工程量“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基础、构筑物埋人体积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附录A)中,管沟土方设置一个清单项目,包括挖、填等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按长度计算(计量单位:m);在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中,管沟土方按挖土和填土各设置一个清单项目,工程量以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3),回填土方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在市政工程中,管沟土方仍然是按挖方和填方各设置一个清单项目,工程量以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3),所不同的是回填土方要扣除管道、基础所占体积。
按现行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清单量与实际土方量相同,其优点是结算时不混乱,但签证时的工程量难以控制;按市政管道工程量计算方式,工程量容易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边界也清晰,由于清单量与实际土方量不同,而计量单位相同。往往造成在现场签证时,将实际工程量误认为清单工程量批准。直接导致土方工程费用支付错误,给甲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对于市政管道和长距离输送管道土方工程清单项目,不但都是将挖方和填方各设置一个清单项目,而且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将挖方和填方分别设置清单项目。是以土方工程的施工过程为指导思想划分的。不是按照单元产品划分的。从单元产品的角度,在保证管道安装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所交付的土方工程项目应方便管道安装、具有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密实度,至于管沟开挖多宽、要不要支护、采用什么方式回填和压实等由承包商考虑。费用反映在该清单项目(产品)的综合单价内。
根据前述的清单项目为单元产品的设置原则,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清单项目设置中建筑工程(附录A)将管沟土方作为单元产品对待,设置一个清单项目最合理。由于管沟的土方工程是管道安装必需的一个中间环节。这是生产过程的需要,故管沟的断面尺寸(沟底宽度)由招标人确定已经没有意义,且完全没有必要。此时实际的挖方量(按体积计算)对招标人来说是模糊的,对投标人来说是确定的,而目标又是相同的,只要能够满足管道铺设的要求即可。但管沟土方量与管道长度和直径密切相关,管道长度的工程量是确定的。因此招标人将管道土方清单工程量间接按长度计算是最恰当的,至于直径可以在项目特征中表述。管道土方清单项目这样设置的优点:具有明确的工程数量,这个数量按长度计算,是必须完成的,体现了工程量的不可竞争性:有利于工程结算;有利于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工程实施阶段的乱签证。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计价规范中,管道土方工程存在三种清单项目设置方式,反映了在规范编制时认识上的不统一,项目设置概念不清晰。笔者认为,管道土方应设置一个清单项目,该项目的特征为土壤类别、挖土深度、管道外径或基础宽度、弃土运距、回填要求;工程内容为土方开挖、运输、回填、排降水、支护;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计量单位m。这样设置管道土方的清单项目,即符合单元产品的特征,工程量清晰。也便于计量支付,方便造价管理。
三、关于管件
在计价规范中.工业管道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和市政管网工程中的管道系统安装清单项目设置,将管道、管件安装、管件制作分别设置清单项目。这也是受制作成本法的惯性思维影响的结果。
管道系统是由管道和管道附件组成。管道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撑件组成。管道组成件是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等。管道附件是用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关闭管路或调节管路系统输送介质的流量和其他参数,控制输送介质的运动,或用来自动放入或放出介质的装置。如各种阀门、水龙头、伸缩器、疏水器、过滤器、分离器、除污器、排气阀、膨胀水箱等。管道系统的构成已经很清晰地表明了其中的单元产品。为了便于管理和计价。作为供给方应交付的管道系统。分解后的单元产品应是管道和附件。管道由组成件和支撑件构成,它是输送介质的基本通道。从功能上讲,只有管件与管子连接组成管道,才能形成输送介质的基本通道,才构成了具有相对独立、便于计量的单元产品。管道安装完成后,由于管件已经与管子连接成一体,基本上失去了明显的、独立的实物形态。从管件的本质上讲,管件实际上是为了管子安装方便起见,工业化生产(或加工)的异形管道,纵然异形管道的加工制作比直管复杂,同样重量的管件(异形管道)与直管相比,管件的价格要比直管贵很多,这也并不能改变管件是一种特殊形状的管子的本质。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下,由于直管与管件的价格不同,单位长度的安装工程量也不同。因此分别编制定额项目,分别计算工程量,分别套定额计算其费用,这就是典型的制作成本法的计价思路。一般情况下,管件与管子的连接方式基本与管子之间的连接相同,因此管件安装只需材料和连接方式达到要求即可。另外,由于管件只起连接管子的作用,在实际工程中,达到同样功能的前提下常常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管件组合方式,如果管件也单独设置清单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种类和数量均不易准确地计算,不但与实际存在差异,也没有实质性的必要。因为承包者自己会考虑以最优的管件组合方式达到设计所要求的管道安装。因此,笔者认为将管件制作和管件安装并入管道的清单项目内,即管道、管件按一个清单项目设置。即符合单元产品的基本特征,简化了清单编制人的工作量.又能方便承包者按自己的优势报价,有利于减少工程实施阶段时的纠纷,给管理带来方便。
传统的概预算制度,由于内部管理和编制计划的需要,必须对建筑产品计算费用,采用制作成本法计算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交易按单元产品进行,而报价则由投标者自行计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部分清单项目,没有按照交易中的单元产品进行设置,是政府定价思维模式的延续。在市场中,交易的是商品。因此清单项目应该围绕着单元产品的要求划分。单元产品价格的确定,计价规范给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费用构成要素(现行计价规范中的工程内容),至于如何计算,是投标者自己的事,政府没有必要去统一。
(王和平 广东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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