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年,完成了历史的跨越。跨越的法宝是“两个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无论是房地产泡沫导致的“烂尾楼”、“半拉子”工程,还是公路上层出不穷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都在法律的威力下,解开了一个又一个死结。
以前的海南,“烂尾楼”、“半拉子”工程随处可见———这是二十年前的疯狂留下的痕迹。
1988年,海南经济特区始建,无数认为商机无限以及怀揣梦想的人涌到海南。海南,成了疯狂的海南,人们失去理智地四处寻找着发财的机会。然而,随着泡沫的破碎,多少人折戟在这个富饶的海岛,一片片闲置的土地、一座座“半拉子”工程也躺在了这个美丽的海岛上。
随着一部部地方立法的出台,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海南逐步走出低谷,人们也从疯狂走向理智。
特区立法
助房地产走出泡沫漩涡
为了盘活积压的房地产,促进经济的发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两个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于1999年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用该凭证从政府那里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第十条规定:“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关人士分析说,在当时大量土地闲置的情况下,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可以破除政策上的障碍,及时收回大量闲置土地和“半拉子”工程用地。事实证明,海南省政府也正是通过换地权益书的形式,收回闲置土地1631万平方米。
在“办法”通过后不久,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积压的房地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又于1999年底作出《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要求凡在海南经济特区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和闲置土地,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限期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决定”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对那些未在登记限期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对无人主张权利的房产,则通过相关程序后收回国家所有。对那些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依法查处。
特定的时期、特定的事物,海南及时出台了这两个特定的“办法”和“决定”,既收回了大量的闲置土地,又盘活了大批“半拉子”工程。到目前为止,海南全省已盘活455万平方米的楼盘,并已全部卖出。
一部条例实现“一脚油门踩到底”
海南的公路不是最好的,但海南的公路是畅通的。这完全得益于一部特殊的立法。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并于当年9月18日公布实施。
有关人士指出,该条例在全国是第一个也是迄今惟一一个以立法形式对公路规费征收体制进行改革,将过去由多个部门分别征收的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合并,统一由交通部门征收燃油附加费。
实行燃油附加费改革后,海南省撤消了所有公路收费站卡,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被“釜底抽薪”,海南也由此成为全国惟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实现了“一脚油门踩到底”。司机们再也不用为没完没了的停车交费而烦恼,人员货物实现了在公路上的自由流动。
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也使得燃油附加费收入迅速增长,为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了资金。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6年,燃油附加费累计征收70.7亿元。仅2006年一年,海南省燃油附加费收入为9.78亿元,比公路规费改革前增长81%。
条例的实施还简化了缴费手续,缩减了收费公路收费成本和行政执法成本,体现了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用路者缴费,多用路者多缴费”。[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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