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交[1999]30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厅属各有关单位:
1998年3月,交通部以交基发[1998]112号文发布了新版《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现转发给你们。
我厅工程定额站根据交通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现一并印发,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和我厅有关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全面贯彻,准确把握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中各个环节,加强对内河航运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
二、交通部和我厅发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和补充规定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控制投资的依据,但不作为业主与承包商结算的依据。
三、业主在实施工程招投标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和建筑市场情况适当降低取费标准;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自身条件确定取费水平。
四、我省执行时间从1999年3月1日开始。凡已作前期工程并已列入1999年实施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调整。1999年开始为下一年度做前期工作和1999年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部分按新规定执行。
五、原我厅印发的《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补充规定》(浙交[1992]162号文)和印发的《关于调整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的通知》(浙交[1995]222号文)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与我厅工程定额站联系(联系电话:0571-87814134)。
附件一: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文件(略)
附件二: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