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交通部《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两个规定和印发《浙江省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交[1999]407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厅属各有关单位:
1999年3月,交通部以交水发[1999]133号文发布了《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两个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我厅工程定额站根据交通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现一并印发,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和省厅有关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把握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中各个环节,加强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
二、交通部和省厅发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和补充规定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控制投资的依据,但不作为业主与承包商结算的依据。
三、业主在实施工程招投标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和建筑市场情况适当降低取费标准;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自身条件确定取费水平。
四、我省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省厅[1995]223号文印发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与省厅工程定额站联系(联系电话:0571-87814134)。
附件一:交通部交水发[1999]199号文件(略)
附件二: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