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厅文件
青交公[2006]11号
关于执行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精神,严格控制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成本、合理计取和支付各项建设管理费用,切实做好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在工可研、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估、概(预)算时,各项费用均应按部颁规定计取,即:
1、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定额测定费、设计文件审查费、预备费等按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费用。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预可研、工可研,初设、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文物勘察、林业工可等均执行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为此,各建设、设计、咨询、造价等单位均应注重收集相关取费标准、规定等资料,并正确理解和准确计取各项费用。
二、在实施阶段各项建设项目管理费、前期工作费、预备费等按以下规定计取或支付:
1、建设单位管理费、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的计取费率按批准概算相应费率执行,并采用中标合同总价为基数计取和支付费用。其中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由厅依据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后,再由建设单位拨付。
2、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通过招标或委托计取并支付费用,但不得突破批复的概(预)算。
3、设计文件审查费的费率执行部颁规定,按项目支付费用,其中预可、工可研阶段占20%,初步设计占阶段30%,技术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占45%,变更设计和调概阶段占5%。费用拨付由委托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支付。
4、委托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值)编制费;预可研、工可研报告编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压履重要矿床评估费、文物勘察费等均按合同谈判结果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批复的概(预)算。
三、本规定2006年1月10日起在新批准的项目中执行,2006年1月10日以前批准的项目不适宜本规定。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以便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
四、地方道路暂不执行。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部颁公路建设工程费用计费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本规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厅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工程费用的监督,确保公路建设资金运用安全。
附件: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路 概算预算 内容 补充 规定
抄送:省发改委、厅造价站、质监站、咨询中心、省公路设计院、交通工程监理处、招标办。
青海省交通厅 2006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