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为统一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加强公路养护费用的计划管理和生产管理,合理确定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公路改建工程应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专用公路和乡道的养护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适用于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本办法中未包括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造成的公路、桥涵等设施的破坏,发生的抗灾抢险工程费用,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增加的工程养护费用,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公路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时,应结合以前年度发生此类费用的情况,单独预留并在年末根据灾害等发生的实际情况核销。
五、本办法中的费用项目划分和预算项目划分均系根据目前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常规情况制定。
六、养护工程预算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养护工程资金需求量、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养护工程预算是向财政部门编报公路养护资金年度预算的依据。预算经审定后,是确定养护工程造价、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资金控制限额的依据。
七、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符合交通部门颁布的公路养护、施工技术规范。编制预算时,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根据养护工程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正确选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依本办法在开工前编制并报请批准。
文件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是:符合规定、结合实际、经济合理、提交及时、不重不漏、计算正确、字表工整、打印清晰、装订整齐、内容完善。
八、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和养护生产单位应加强养护工程经济管理工作,配备和充实工程造价人员,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审核、管理工作。
养护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养护工程管理部门在批准养护工程预算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先行审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依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对养护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等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掌握设计、施工情况,做好设计方案的经济比较,使技术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有效地提高设计质量,合理确定养护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