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统一定额,是编制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养护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
二、本定额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沿线设施、绿化工程和材料运输共七章,适用于我省一般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根据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需要,本定额还编制了各类公路小修保养年公路公里消耗指标(附录B),仅适用于我省一般公路的小修保养及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抽换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五、本定额除隧道工程按每工日七小时外,其余均按每工日八小时计算,并考虑了养护工程量小,分散等因素,生产工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已在费用定额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六、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现场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程内容。
七、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以及由于材料供应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定额规定而发生的加工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八、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架、脚手架等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
九、定额中列有混凝土、砂浆的标号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附录中配合比表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不得重算。如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标号或水泥标号与定额所列标号不同时,可按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之外,均不得调整。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不同品种水泥的因素,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水泥,不得调整定额用量。
十、定额中凿除或刨除结构层的工程量按凿除或刨除工程的结构体积计算,运输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为:按结构实体乘以1.25系数考虑。
十一、定额项目中各项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采用机械种类、规格与定额的规定不同时,一律不得换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的各台班消耗,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的材料总重量为建筑材料总重量,不包括水及施工机械的油耗重量。
十四、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对于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十五、定额表中注明“某某数以内”或“某某数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数本身;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十六、本定额中基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基本上是按南昌市2001年的人工、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详见附录C),机械使用费按《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十七、定额中的“工料机代号”是编制预算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作为工、料、机械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应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名称,可取相近品种材料或机械代号间的空号。
十八、本定额中缺少的项目,应执行现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还缺少的项目,交通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公路交通部门可按本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补充定额,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抄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备案。
十九、本定额由江西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