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设标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招标市场成熟程度和项目非常规技术含量,其主要方面是招标市场成熟程度。
目前的招标市场因地区、行业的不同,成熟程度也参差不齐。同一地区,不同的行业成熟程度不一样;同一行业,不同的地区成熟程度也不一样。有的招标项目,因其自身原因(如项目投资少、项目技术繁琐、项目工期紧、项目资金困难等),对投标商的吸引力有限,极有可能投标商相对较少,故形不成有效竞争,失去了招标工作的意义;更可怕是因竞争力不足,而导致个别投标商恶意串标、垄断竞争、坐收渔利。有的招标项目,其规模和条件很吸引人,但是因为个别投标商不成熟,往往出现饮鸠止渴、低价掠标情况,投标商中标后甚至签定合同后履行不了投标、合同承诺,让业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招标中出现了这种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样,还有的招标项目,采用了非常规技术,并且还对标的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现在招标市场普遍存在着供大于求,投标商在对招标项目缺乏全面透彻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承揽项目而盲目投标,投标报价与满足招标项目实施有一定差距甚至相差甚远,履行中标承诺根本无从谈起。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设一个标底为参照物,采用标底进行调控,以衡量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就很有必要了。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情况,在招标项目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少的。对于绝大多数项目,我们绝不应忽视社会平均成本和投标单位个体成本的差异,运用好招标活动这个平台,发挥投标单位的主观能动性,采用无标底招标、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以实现低投入,高产出,在保证招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业主投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