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通行采用“最低价中标”这一评标价方法,该法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种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投资效益的评标价法,而且我国也正在逐渐推广和实行这一方法。
近些年来国家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评标价方法也都逐渐地向“最低价中标”这一目标靠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讦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但是,笔者做为一名长期参与高速公路工程投标报价及施工管理的工程师,对“最低价中标”目前在我国的施行,有着不赞成的观点。
第一、最低价中标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
工程评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方法的国家,一般都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且建设方面的法规体系相当健全。而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很低的水平,市场还不完善,市场价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大多数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太大。另外,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在规划的8.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目前已建成2.9万公里、在建1.6万公里、待建4万公里。高速公路近期建设目标是:到“十五”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成3.5万公里;到2007年底,建成4.2万公里;到2010年,建成5—5.5万公里,占总里程的60%左右。在2020年前国家高速公路网将处于较快的建设阶段,预计2010年前,年均投资规模约1400亿元,2010— 2020年年均投资约1000亿元。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目前正处于极不正常的时期(如公路建筑地方材料可能会由于大量工程上马,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会引发恶性竞争,极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什么是合理成本价?如何确定成本价?在我国目前尚无很好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发现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
位实施招标时准确界定工程成本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有些我们认为其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但事实上承包单位却能很好地完成,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如众所周知的鲁布革水电工程(引水系统)国际招标中,发包单位的标底价为14958万元人民币,而中标单位日本大成公司中标价为8463万元人民币,其报价与标底价相差近6500万元人民币。施工情况表明,大成公司无论是施工质量还是施工进度均有上佳的表现,工程造价除少量索赔(不到合同价的2.5%)外,基本控制在合同造价的水平上,也就是说比预期造价(标底价)节约费用6000多万元,特别是引水隧洞提前了5个月贯通,为整个工程提
前竣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判断一个低于标底价40%多的投标价为低于成本价吗?事实证明显然不能。
第三,最低价中标可能造成的几个不良后果。投标人相互串通,全部抬高报价,使业主利益受损。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比较有实力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几个行业,如交通部所属施工企业、原铁道部所属施工企业、水利水电行业所属施工企业等,很多企业私下都有联系,在投标时,先通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然后再私下分得利益,最终使业主投资高于正常水平,业主利益受损。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一些投标人采取先低价中标,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大量有利的变更和高额索赔。 目前,国内业主方合同文件中不严谨的地方很多, 图纸、工程量存在差错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都为施工单位索赔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再者,如果业主和监理工作经验不足,调查不充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得不到好的论证,也成为设计变更增多的一种主要原因。另外,施工单位为了弥补在低价中标中的损失,往往会以金钱等为诱饵腐蚀业主方(一般为国家投资的项目)、设计方、监理方,使他们成为为其进行大量设计变更的工具或为其偷工减料提供庇护。
理智投标人长期不能中标,市场正常秩序得到破坏。
如果规矩的、有一定实力的投标人按照正常的方式参与投标,在上述情况下,必将会长期承揽不到工程或承揽到的工程非常少,那么,必将造成职工下岗,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定被逼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谋求中标,正常的市场秩序将被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将被践踏。
笔者认为:为了使高速公路建设市场良性发展,现阶段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是为了保证建设双方双赢,而不是单方获利。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些新的评标价方法,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种新的评标价法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1 新的评标价法简述。
在通过资格审查与技术评审后,给所有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打分相同。说明投标人有资格和能力能够完成施工任务,并且其施工方案是可行的。
本方法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根据预算标底确定10—20个左右(或根据实际确定更多一些)的支付细目作为评标价控制点,但最好不要超过50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出这些选定的支付细目,并说明这些支付细目设有标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满足:报价的相应支付细目必须在对应控制点标底价-20%~0%以内(一般认为公路工程的成本价为预算价的80%)。不满足这一规定的投标为废标。其后,对全部有效投标再根据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2 工程量清单中报价控制点支付细目的选择。
2.1 工程量比较大的支付细目。
2.2 支付细目总价较高的,如一个支付细目标底价高于标底总价金额2%的。
2.3 特大型、大型桥梁桩基础等隐蔽工程。
2.4 后期才能施工的关键工程,如特大型、大型桥梁的上部工程。
2.5 动用民工人数较多的圬工砌体工程。
3 本评标价方法的优点。
3.1 可以保证施工单位合理、均衡的现金流,保证工程款项不被挪用。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会运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前期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价会报得高一些,后期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价报低一点,以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前期获得的王程款会高于成本很多,施工单位有充足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有可能挪用工程款项或大手大脚,而到后期施工的单项工程, 由于前期工程款的不合理使用,可能会造成施工单位资金非常紧张,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能会偷工减料从而影响工程质量,甚至于施工单位无力再将工程干下去造成工程甩项。
3.2 防止不合理变更的增加。
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会千方百计地对单价较高的单项工程数量变多(如桩基础工程,既在前期施工也是隐蔽工程),而单价较低的工程数量变少,甚至取消, 以期获得更高的利益。这样,一些本不应该变更的项目,由于设计、监理单位管理经验不足或是通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互勾结就合理地变更了。
3.3 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得到支付。
现阶段,国家出台了许多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在工程施工中,砌体等圬工工作一般都由农民工来承担,而这些工程一般都在工程的中期或后期才能进行,如果砌体圬工的工程数量巨大,而施工单位单价报得很低,再加上施工单位资金运用得不合理(也可能资金不足),那么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就可能得不到保障,影响当地的稳定。
3.4 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以利于形成良性循环。
通过这种新的评标价方法,可以使合同价与实际造价不会偏离得太多,更能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另外,施工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更好地进行企业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对以后的工程施工提供更好地保证。
3.5 在保证主体工程造价合理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
这种评标价方法中,作为控制点支付细目的工程金额占了很大一部分,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资金均衡流动,另外,再根据总报价合理最低,确定中标单位,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
3.6 保证工程总体质量,延长工程寿命,节省运营资金,降低整个工程的总费用。
合理的造价,能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良好的质量,能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减少维护费用,增加运营收入,从而使工程效益更高。
3.7 现有的计算机技术使本评标价方法推广应用成为可能。
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已经能够满足上述方法的使用,即使再多一些控制点,评标价时,也可在几分钟至几十分钟内完成。
综上所述,采用新的评标价法更能适应现阶段高速公路大干快上的要求,将使建设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证,促使工程建设市场更加理智与规范,为与“最低价中标”这一国际做法接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
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
5.《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费用监理》,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2002.8
张爱民 陕西省调整公路建设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