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近两年来,对推动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部法律规定比较超前,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有的还没有作及时相应的修改,以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习惯做法正在改变交替之中,致使目前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笔者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浅析如下:
一、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1.法规条款口径不一,具体工作不易操作。
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及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之处,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地方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条文有的还没有作及时的修改,对一些现实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具体工作难以操作。比如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投资的办公楼、厂房工程是否一定要招投标法律依据不明确。《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条件,但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实际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些企业投资的厂房一个大楼里的生产工人就有好几百人,当然是属于影响公众安全的项目,从这个角度讲,又应当纳入招标范围,这就造成了条文之间的矛盾,给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另外,目前招标投标实践中有些工作也一时难以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去做,并成为社会投诉的焦点。
2.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招投标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法律建设,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法律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招标行为法律约束不力,关键在于“行政干预”太多,集中反映在选择施工队伍、确定招标方式、过分要求缩短工期及招标领导小组主导招标工作等问题上。近几年来,一些工程为了满足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没出齐的情况下提前招标定承包商进场施工。特别是一些政府形象工程采用了方案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虽然提前了工程竣工时间,但违反了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遗留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容易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无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做出评标结果的决定。这种情况的投诉已多次发生。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今天挂靠这个公司,明天挂靠那个公司,特别是邀请招标,业主有的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使得实际参加投标的单位只有一两家,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也有的还没有从原来的位置中转变过来,行政干预、既代理又监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代理工作分离。
3.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的评标办法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招标文件内容多的很多,造成条款和内容前后矛盾不少。内容少的很少,没有把问题说清楚。这些潜在问题都是事后产生纠纷投诉的导火线。评标办法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其次,评标办法定性的评标内容还占有一定比例,难以真正分出名次。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专家结构不够合理,有些专家评委非本专业专家,本身对技术标的理解就不够深。评委的组成应对投标人保密,而评委成员名单泄露的情况也有发生,投标人与评委打招呼、拉关系等现象都有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目前还达不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且普遍存在专家库退休人员较多、年龄偏大、缺乏年青专家等问题。设计方案的评标专家若缺少年轻人的创新意识,没有强烈的时代感,评出的方案往往不能真正体现城市建筑“百花齐放、丰富多彩”的风格,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有些凭老经验,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甚至有个别人员还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4.设计招标推广不够,监理、设备招标滞后,人市交易项目单一。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通过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设计招标制度对加快改变城市面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对繁荣建筑创作,对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相当重要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设计招投标的影响面不大、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对设计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还有一些误解,行政干预过多,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影响了设计招标投标的推行。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理、设备采购招标还没有起步,与之相配套的管理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另外,目前进人我市有形建设市场的项目单一。现阶段,人市交易项目仅仅是土建施工项目,铁路、水利、电力、交通、邮电、民航等专业工程以及监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招标均未人市交易,从而有形建设市场应该发挥的作用,还没有真正得到利用和发挥,统一开放的建筑大市场尚未真正形成。
5.招标信息滞后,公开招标率低。
目前公开招标率仍较低。由于业主对报建的认识不够,自觉性较差,有的工程没有即时报建,许多工程在要办理招投标手续时才来报建,使招标信息滞后,没有起到招标发布信息,竞争选择施工队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有的应公开招标工程变成了邀请招标甚至是直接发包。
6.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近年来,尽管我们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有形建筑市场对遏制建设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仍然存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业主行为不规范,违反建设程序,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建筑市场上业主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等方面。确有一些业主不知法、不守法,甚至有的公然抗法,以身试法。比如,一些项目业主单纯追求自身效益,少数部门或地区片面强调政绩业绩,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发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有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此外,一些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的问题依然存在。对这个问题,中纪委和市纪委、监察局都有明确规定,也是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经过近几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干部违法公开干预工程发包的现象确实比前几年明显减少了,但个别领导干部以解决某家企业职工吃饭问题为由,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依然未能完全杜绝。个别地区竟然明文规定:“只要是招商引资项目就可以不通过招标发包”,严重违背了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或是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厂家的产品或材料,否则不给办理相应手续或是予以种种刁难。许多企业对此深恶痛绝,但又敢怒不敢言。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产品质量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国际民生的大问题,上述存在的问题容易造成建筑产品质量低劣出现豆腐渣工程,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行为,针对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1.投标管理模式的改革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的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在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重点要把握哪几个关键都值得思考。只有管理部门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招投标市场才会有序运行。
2.加强宣传招投标法律,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要继续宣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及有关地方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3.抓紧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条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抓紧修改《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
4.大力发展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摆正位置,彻底摆脱既监督又代理的不良现状,集中精力加大招投标监督力度。
5.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在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有形建筑市场是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形建筑市场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不仅增强了透明度,而且便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督。新建工程应做到: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应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6.招投标的行为急需规范
首先业主,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的业主,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其次招投标各方主体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尽快使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有明显的规范。
7.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以及监督人员,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如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知识理解不深就难开展好招投标工作。如对招投标知识了解不多、评标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就难以做到公正合理的判定。因此,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
8.积极推出监理招标、重要设备招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招标等
除施工招投标外的其他几项招投标工作要进一步开展。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应尽快完善,要积极推出监理招标。重要设备招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招标工作也需进一步的铺开。要使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和加强。
9.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
逐步弱化按规定的预算定额进行招标定标的方法。重点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由业主制定招标文书。招标办监督审查。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完善专家评标公示制、专家轮换制,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还应对业主可以推荐人围的企业比例和评委中业主占有名额较多等问题进行研究和调整,使有关招标评标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10.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凡是招投标活动都请监察部门和公证处参加,应招标工程因特殊情况,需直接发包的,也应和监察部门共同把关,各司其职,依法行政,要深入开展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坚持不懈地与反腐败进行斗争,努力把它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利即时发现、有效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郭 梅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招标投标办公室 重庆 40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