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交通厅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察组织建设省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设立政治监察处,政治监察处在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项目办公室临时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项目办公室临时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治监察处设处长1人,工作人员2至3人;处长由厅党组从厅直单位选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并担任项目办临时党委副书记。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政治监察工作。
第二条 项目办公室政治监察处工作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办公室、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请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通厅制定的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办法以及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双合同")的情况。
(二)受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双合同"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双合同"的行为。
(四)受理从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由政治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五)指导从业单位重点抓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时事政策、职业道德、反腐倡廉、遵纪守法和艰苦奋斗等政治思想和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并进行及时的督促、检查。
(六)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项目工程(材料)招标、编制标底、开标、评标工作小组、双合同的谈判签订、变更设计、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七)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一)指导项目办公军政治监察处的业务工作。
(二)监督核查项目办公室领导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通厅制定的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办法、规定以及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双合同")的情况。
(三)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项目工程(材料)招标、编制标底、开标、评标专家组、评标领导小组、重大设备采购、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四)受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双合同"检举、控告。
(五)调查处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双合同"的行为。
(六)受理从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一)项目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1、不得接受或索要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项目办公室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得参加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监理、施立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5、项自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承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二) 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业主、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得为业主、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不得安排业主、监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业主、监理单位推荐的工程分包单位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
(三)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1、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或索取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不得到施工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单位和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为业主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安排业主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本工程的监理分包等经济活动。
6、不得与业主或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第五条 责任追究(一) 纪检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责任人的纪检监察岗位。
(二) 项目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一项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违反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给予相应处理,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 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违反第四条二款一项的,建议其主管单位对其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黑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江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2、违反第五条第二款二、三、四项的,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违反第五条第二款五项的,责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单位2至5倍的罚款。
(四)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1、违反第四条第三款一项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黑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江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2、违反第五条第三款二、三、四项的,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违反第五条第三款五、六项的,给予相应处理,责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从业单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情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建议原单位给予处理。
第七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合同》和《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相关单位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建议有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执业证书;有非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从业单位及其个人违反本办法,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工程项目办公室成立之日施行。
第十一条 厅直单位负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根据赣交监字[2002]5号文)